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江西首例公交车司机盗窃投币箱票款案宣判

2018年7月2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无人售票公交车上的投币箱竟然成了公交车司机发财的“百宝箱”,配备开锁插板、钥匙等工具,公交车司机将贪婪的目光投向了公交车投币箱。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五名公交车司机合谋盗钱

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间,宗某驾驶某路公交车跑班时,违反公司规定,要求高某和搭班司机刘某(另案处理)驾驶公交车在其车辆前面跑快点,而又要求徐某和搭班司机舒某(均另案处理)驾驶公交车在其车辆后面跑慢点,以便让其车辆多载客达到多盗窃其驾驶的公交车投币箱内钱的目的。在此期间,宗某陆续多次盗窃公交车投币箱内的钱,之后宗某多次陆续分钱给高某、刘某、徐某、舒某等人。其中,2010年7月至8月份左右的一天,宗某在公交停车场,一次就分给高某、刘某一元硬币赃款共计1200元。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宗某陆续分给徐某共计2400元,徐某从其分到的赃款中又陆续分给搭班司机舒某1200元。

肥皂拓下钥匙开箱偷钱,作案手段专业

2010年10月份开始,宗某以修车为由到公交停车场找值班守护拿公交车投币箱钥匙,趁机将公交车投币箱钥匙模子画下来或者用肥皂把公交车投币箱钥匙的模子刻画下来,然后将钥匙的模子交给高某配制公交车投币箱钥匙,然后利用其捡到的用于打开投币箱第二层锁的插板及通条盗窃作案。

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高某利用配制的公交车投币箱钥匙等,由高某在公交停车场,陆续多次盗窃公交车投币箱内的钱,每个月盗窃6、7次不等,每次盗窃100余元不等,每个月盗窃1000元共计盗窃3000余元。高某每个月分给搭班司机刘某400元,刘某共分得1200元。

2011年2月至2011年8月期间,高某单独和伙同刘某利用配制的公交车投币箱钥匙等又陆续多次盗窃公交车投币箱内的钱,每个月各盗窃10余次不等,每次各盗窃100余元不等,每个月各盗窃1000元共计盗窃12000元。被告人高某和刘某各分得6000元。

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宗某伙同徐某和搭班司机舒某利用配制的公交车投币箱钥匙等盗窃,每个月宗某分钱给徐某600元、舒某400元。共计分给徐某4800元,共计分给舒某3200元。

疯狂盗窃一年半后落网

2011年11月27日晚8点左右,宗某在公交停车场内,利用配制的公交车投币箱钥匙等盗窃公交车投币箱钱后,被公交公司服稽处的稽查人员抓获,当场从宗某身上缴获盗窃的赃款硬币558.1元,以及作案用配制的投币箱钥匙30把和开投币箱的插板、通条等工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伙同高某、徐某、舒某盗窃人民币12158.1元;被告人高某伙同宗某盗窃3600元,伙同刘某盗窃15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宗某、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2010年7月至8月份宗某伙同高某实施的盗窃3600元过程中,宗某是主犯,高某是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江西首例公交车司机盗窃投币箱票款案宣判
  • 2.丽江一税务干部挪用148万公款赌博 获刑12年
  • 3.许双全盗窃一案
  • 4.利用企业改制私分国资近390万 公司两高管被
  • 5.经济犯罪判缓刑的后果是什么?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