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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判缓刑的后果是什么?

2018年5月8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刑初字第403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全亮,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2年11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中伟,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全亮及其辩护人刘中伟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公诉机关于2014年4月13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审理期限自2014年5月13日重新计算。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全亮伙同付小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工商登记未经新乡银监分局批准的情况下,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普利a座1904室以天津权释股份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新乡办事处的名义经营天津滨海一号股权,通过发放名片、宣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王某一、梁玉敏等35人签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3844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全亮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一、梁玉敏等人证言,被告人王全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王全亮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全亮表示认罪,但认为自己所起作用较小,望从轻处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无前科,平时表现较好。2、付小勇在逃,无法认定数额和人数。3、被告人是从犯。综上,望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9月,被告人王全亮伙同付小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工商登记未经新乡银监分局批准的情况下,在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普利a座1904室以天津权释股份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新乡办事处的名义经营天津滨海一号股权,通过发放名片、宣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王某一、梁玉敏等35人签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931500元。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王全亮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经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宣传页、名片证实被告人通过发放名片、宣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的相关情况。房屋租赁协议证实2011年4月10日付小勇租赁了新乡市平原路普利a座1904室。新乡银监分局关于查询付小勇、王全亮经营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投资理财协议业务是否合法的回复证实新乡辖区内批准开展营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4家,被告人所经营的不在此范围之内。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情况说明及王传生、谭宇健案件扣押协议明细表(新乡地区)证实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案件中,所涉的新乡地区的《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的明细。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全亮系抓获归案。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投资明细表证实涉案投资群众35人,涉案合同金额为957万,实际投资额为8384400元,实际损失数额(扣除返还利息)为7931500元。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郭某一、荆惠、姚某某对为其办理过投资业务的王全亮、付小勇的辨认情况。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合伙人王传生、谭宇健案件材料证实二人被立案追诉的相关情况。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证书等证实该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相关情况。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付小勇在逃的相关情况。证人王某一证言、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收据等证实2011年4月份,其战友王全亮打电话说他现在代理天津权释在新乡做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让其去看看,其就去了普利a座19楼,付小勇和王全亮进行了接待,并向其宣传天津权释公司的规模及国家政策,并出示了公司的相关证件,称公司是正规公司,有许多合作企业。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3个月的利息为4分,6个月的利息为7分,12个月的利息为9分,交钱时将第一个月的利息直接扣除,以后每月的对应日返还当月利息,投资到期后将投资额返还。其一共签订了三份投资协议,第一次是2011年5月17日,其投资5万元,投资6个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500元,其在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江南春天旁边的工商银行,和王全亮一起将46500元打入付小勇账户,过了两三天,王全亮在普利a座19楼给了其一份《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一份收据,上面有天津权释及王传生的印章;第二次是2011年5月28日上午,其投资7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4900元,其按照王全亮的要求给付小勇打了65100元,过了两三天,王全亮给了其协议及收据;第三次是2011年5月28日下午,其投资8万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5600元,其按照王全亮的要求给付小勇打了74400元,后王全亮给了其协议及收据。第二次、第三次其是以妻子梁玉敏名义投资的。其共投资了20万元,实际交了186000元,后又返了两次利息28000元,2011年8月份公司就不返利息了,经营地点也没人了,其实际损失158000元。其知道天津权释公司董事长是王传生,付小勇、王全亮合伙经营新乡办事处,这个办事处没有在新乡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人许某证言、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收据、付小勇、王全亮宣传名片等证实2011年5月份,其听说天津私募投资挺挣钱的,就与朋友郭某一一起到普利a座咨询,到普利a座19楼时,付小勇和王全亮进行了接待,并向其宣传天津权释公司的规模及国家政策,并出示了公司的相关证件,称公司是正规公司,有许多合作企业。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3个月的利息为4分,6个月的利息为7分,12个月的利息为9分,交钱时将第一个月的利息直接扣除,以后每月的对应日返还当月利息,投资到期后将投资额返还。后其就投资了一份5万元6个月期的,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500元,其于2011年5月25日将46500元打入付小勇账户,过了两三天,付小勇给了其一份《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一份收据,上面有天津权释及王传生的签章。后返了2次利息,返了7000元,就不再返还了,其实际损失39500元。其知道天津权释公司董事长是王传生,付小勇、王全亮合伙经营新乡办事处,这个办事处没有在新乡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人郭某一证言、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收据等证实2011年,其听说天津私募投资挺挣钱的,就到普利a座咨询,到普利a座19楼时,付小勇和王全亮进行了接待,并向其宣传天津权释公司的规模及国家政策,并出示了公司的相关证件,称公司是正规公司,有许多合作企业。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3个月的利息为4分,6个月的利息为7分,12个月的利息为9分,交钱时将第一个月的利息直接扣除,以后每月的对应日返还当月利息,投资到期后将投资额返还。后其就投资了一份5万元6个月期的,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500元,其于2011年4月30日将46500元打入付小勇账户,过了两三天,付小勇给了其一份《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一份收据,上面有天津权释及王传生的签章。后返了3次利息,返了10500元,就不再返还了,其实际损失36000元。另外,其还替母亲张兰英在该公司投资了5万元,将钱打到了付小勇账户,除了投资时扣除的利息3500元,后又返了2次利息7000元,实际损失39500元。其知道天津权释公司董事长是王传生,付小勇、王全亮合伙经营新乡办事处,这个办事处没有在新乡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人张某证言、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收据等证实2011年5月份,其和丈夫穆铭中在新乡市平原路普利a座楼下被权释公司新乡办事处的业务员陈涛拦下到普利a座19楼听讲座,付小勇和王全亮进行了接待,并向其宣传天津权释公司的规模及国家政策,并出示了公司的相关证件,称公司是正规公司,有许多合作企业。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3个月的利息为4分,6个月的利息为7分,12个月的利息为9分,交钱时将第一个月的利息直接扣除,以后每月的对应日返还当月利息,投资到期后将投资额返还。后其就以丈夫穆铭中名义投资了一份5万元6个月期的,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500元,其于2011年5月24日将46500元打入付小勇账户,过了两三天,付小勇给了其一份《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一份收据,上面有天津权释及王传生的签章。后返了2次利息,返了7000元,就不再返还了,其实际损失39500元。其知道天津权释公司董事长是王传生,付小勇、王全亮合伙经营新乡办事处,这个办事处没有在新乡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人周某某证言、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收据等证实2011年6月份,其经朋友王某二介绍到普利a座19楼听讲座,付小勇和王全亮进行了接待,并向其宣传天津权释公司的规模及国家政策,并出示了公司的相关证件,称公司是正规公司,有许多合作企业。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6个月的利息为7分,12个月的利息为9分,交钱时将第一个月的利息直接扣除,以后每月的对应日返还当月利息,投资到期后将投资额返还。后其就投资了一份20万元12个月期的,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其于2011年6月17日把18.2万元的存折交给了王全亮,王全亮把钱转到另外一个账户上了,过了两三天,王全亮给了其一份《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一份收据,上面有天津权释及王传生的签章。后返了1次利息,返了18000元,就不再返还了,其实际损失164000元。其知道天津权释公司董事长是王传生,付小勇、王全亮合伙经营新乡办事处,这个办事处没有在新乡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人王某二证言、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收据等证实2011年5月份,其经赵某某介绍到普利a座19楼听讲座,付小勇和王全亮进行了接待,并向其宣传天津权释公司的规模及国家政策,并出示了公司的相关证件,称公司是正规公司,有许多合作企业。最低投资额是5万元,6个月的利息为7分,12个月的利息为9分,交钱时将第一个月的利息直接扣除,以后每月的对应日返还当月利息,投资到期后将投资额返还。后其就签订了6个月的协议,分别于2011年4月20日、5月13日将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的10.23万元,共计20.46万元打到付小勇账户上,过了两三天,付小勇给了其《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收据,上面有天津权释及王传生的签章。其还在2011年6月15日签订了12个月的协议,将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的29.12万元打到王全亮账户上了,后王全亮给了其协议及收据。其投资的协议金额共54万元,实交49.58万元,加上投资时扣除的利息共返还利息11.15万元。其知道天津权释公司董事长是王传生,付小勇、王全亮合伙经营新乡办事处,这个办事处没有在新乡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人郭某二、郝某某、付某某、赵某某、韩某某、方某某、李某一、荆某、李某二、王某三、姚某某、秦某一、余某某、李某三、袁某某、武某某、李某、秦某二、宋某某、张某一、张某二、曹某某、李某四、胡某、李某四、侯某某等证言、天津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收据等证实他们通过权释股权基金的宣传以及朋友介绍等途径了解到权释股权基金信息,并来到新乡办事处进行投资,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他们本息的相关情况。被告人王全亮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4月份,其听说新乡市普利a座有做私募投资的,利息比较高,其就去咨询,咨询了几家公司,觉得天津权释不错,在咨询的过程中,认识了同样来咨询的付小勇,后付小勇提出去郑州看看。天津权释在郑州分理处的业务员杨先萍接待了其与付小勇,杨先萍介绍天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是一家正规公司,投资三个月期限的月息是4分,投资半年期限的月息是7分,投资一年期限的月息是9分,并出具了公司工商登记、投资项目等资料,后二人与郑州分理处负责人李娟及刘道义一起吃了饭。其和付小勇感觉不错,来到新乡后,决定投个半年期的5万元,付小勇决定投10万元,付小勇按照刘道义的要求将15万元打入刘道义的账户上,后刘道义将投资合同邮寄了过来。之后刘道义及杨先萍来过新乡一趟,到普利a座看过之后,感觉新乡市投资的人比较多,刘道义就让在新乡给他招揽客户,说给投资额17%的提成,其和付小勇感觉都不错,就在普利a座19楼租了一个房间,郑州分理处给了一套公司手续复印件及宣传资料,其与付小勇也制作了名片,开始以权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河南新乡办事处的名义在新乡市经营天津权释股权。三个月的投资,客户投资时把全部利息扣除后,交纳剩余的钱,六个月及一年期的投资,客户投资时将前两个月的利息扣除,缴纳剩余的钱,通常是将付小勇的工商银行账号给投资群众,群众将投资款打入,付小勇将款项打入刘道义账户并将客户资料传给刘道义,过几天后刘道义将合同邮寄到普利a座,其与付小勇将合同分发给客户。其与付小勇在新乡发展了20多个客户,募集了几百万元,付小勇记的帐。其与付小勇的盈利就是刘道义给的17个点的分成,其中抽出7个点二人平分,剩余的10个点,谁发展的客户点数就是谁的,经营天津权释其挣了一二十万。其在新乡经营天津权释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也没有设立账目,新乡办事处的运营费用二人共同承担。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在数额认定上,返还的利息可折抵本金。被告人王全亮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全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其余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望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全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敬轩审 判 员  张敬美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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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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