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长武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法院以被告人胡进贤、鱼智会、曹宏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各三年,胡进贤宣告缓刑考验期五年,鱼智会、曹宏博宣告缓刑考验期各四年,每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5月31日,长武县某乡镇从河沟村搬迁到西源村村民赵金诚、赵金喜、赵金福、赵金元在修建庄基时,被被告人胡进贤、鱼智会、曹宏博以新迁户未交纳兴修自来水设施费用而用水,由胡进贤带头以揭掉赵金诚、赵金喜已建成房上的砖瓦相威胁,逼迫两户向三被告人交款5600元。2012年6月5日三被告又使用同样手段,以推倒赵金福、赵金元正在修建的砖墙相威胁,迫使赵金福、赵金元分别向三被告交款2500元和2200元。被告人得款后将4900元予以均分,其余款项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退回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进贤、鱼智会、曹宏博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揭掉他人房上的砖瓦、推到他人的砖墙相威胁,勒索他人现金人民币10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胡进贤、鱼智会、曹宏博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属共同犯罪;三被告在作案过程中都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积极退回赃款,可酌定从轻予以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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