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携带匕首,通过威胁、殴打司乘人员的方式在长途客车上实施抢劫,十二年后,作案男子付某投案自首终获刑。10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付某伙同吴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刑)预谋抢劫后,携带匕首等作案工具,从信阳市乘坐发往商城县的一辆“依维柯”长途客车。当日16时许,车行至罗山县竹竿镇境内时,三人各持一把匕首,通过威胁、殴打司乘人员的方式实施抢劫,分别抢走被害人王某、张某等人人民币1960余元,手机5部(价值人民币13500余元),并致被害人王某头部受伤出血。三人作案后下车逃跑,吴某、李某被接到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付某逃跑。2012年5月23日,付某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退赃,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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