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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杀人,无法承受的沉重!

2016年8月1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霆  电话:13552876488 据媒体报道:2月25日上午,池州市一名年仅14岁的初二男生吴成手持尖刀潜入邻居家中,对一名10岁的女童面部连刺数刀后,又强行将对方拖入水井淹死,然后若无其事地回到家继续做功课。尤其令人不解的是,警察到来时,吴成还坐在他的电瓶车上,吹着口哨,对着镜子挤着青春痘。而且据了解,吴成在学校成绩优秀,但曾多次偷窃女性的内衣。        看完这篇报道,心中五味杂陈:既对凶手残忍的作案手段、冷酷的案发后表现而感到震惊,又为其幼稚的年龄、优秀的成绩而感到惋惜。现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谈一下本人的看法:        首先,吴成如果年满十四周岁,就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这里涉及到一个刑法学概念叫“刑事责任年龄”,它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这里的“十四周岁”、“十八周岁”都是指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法律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 就本案而言,嫌疑人吴成如果在作案的前一天已经过了十四岁的生日,那么他就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实施如此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当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在吴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立法者之所以这样规定,理由在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处于一种不成熟不稳定的朦胧状态,免疫能力相对较差,不仅缺少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而且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一些违法行为的引诱和侵蚀,他们在好奇心和寻找刺激的心理驱使下,容易上当受骗;其次,社会关爱和家庭教育也是一个来容忽视的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犯罪,就社会而言,更多地是出现歧视,就家庭而言,既有过于溺爱的原因,也有缺少家庭温暖的结果。 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笔者注意到近几年刑事犯罪年龄低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而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这些走向歧途的青少年,在伤害别人、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的同时,实际上也将自己和家庭推向了万劫不复的绝境。是家教方式不当还是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对于这一现象,笔者认为恐怕已超出了法学乃至社会学、教育学的范畴,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总之,解决犯罪低龄化,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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