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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合同诉讼状书怎么写

2016年1月1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粤高法刑三复字第63号


被告人赖建光,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0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建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建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赖建光与被害人叶达财是同学关系,赖建光在案发前因赌博欠下叶达财的赌债。2006年10月2日18时许,叶达财驾驶其本田飞度小汽车到宝安区公明街道麦当劳处接上赖建光后到公明的宝明城对面的洗脚城洗脚,至当晚20时30分许,叶达财驾车与赖建光行驶至松白路南环路段时,叶达财要求赖建光归还以前赌博输给他的七万元赌债,赖建光表示先将身上带着的六千元还给叶,剩下的欠款在十月底偿还,叶表示必须当日全部归还,否则将其赌博欠款之事告诉其家人。赖建光怕此事被妻子知道会与他离婚,顿时生气动手殴打叶,叶达财遂与之对打。赖从携带的袋子里拿出扳手朝叶的头部连续猛打,致叶达财死亡。赖建光即驾驶叶达财的小汽车载着叶达财的尸体到公明街道楼村的荔枝林里,见叶达财衣服上很多血,便把叶的外衣服脱下,仅剩下裤衩,把叶达财的尸体抛于草丛中,并用野草盖住。后驾车逃到白花水厂门前将车抛弃,潜逃到广西南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证实:因叶达财的尸体已高度腐败,无法鉴定具体的死因。但尸体头部有四处不规则形头皮小裂创,左顶、枕部存在帽状腱膜下出血,根据这些损伤推断死者先前头部遭受过钝性暴力打击。根据尸体的腐败程度,死亡时间为检验时约12日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陈丽珍的证言证实:赖建光有赌博的嗜好。2006年10月3日11时许,赖建光通过手机发短信息给她说“对不起”,她去见赖建光问他为什么,赖建光没有说。赖建光从10月3日离家一直未归,手机也打不通。?

2、证人叶贺成的证言证实:叶达财于2006年10月2日17时许离开家,说约了一个同学(赖建光)聚会,当晚12时许失去联系。赖的母亲将情况告诉其,其通过咨询gps知道叶达财的车在光明农场附近,车座上有血迹,但不见叶达财,遂报警。?

3、证人陈美芬的证言证实:叶达财于2006年10月2日17时40分开车离开家。当晚21时许,她打通叶达财的手机,叶达财说一会儿就回家。12时许再打叶达财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4、被告人赖建光带公安人员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楼村横岗水库北侧荔枝园内一棵荔枝树旁边的草丛中找到叶达财的尸体,尸体在草丛中被一些野草盖住,尸体下身只穿一条裤衩,这与赖建光供述其在车上用扳手打死叶达财后,叶的衣服上有很多血,怕被发现,便将他的衣服脱掉,仅剩下一条内裤以及将叶达财的尸体放在草丛里再用杂草盖住的情况相一致。?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记录2006年10月15日对宝安区公明街道楼村横岗水库北侧荔枝园内的抛尸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的客观状况。记录表明,尸体已腐败,下身着一条内裤;尸体与现场东侧公路之间的地面上有一条宽0.8米的带状擦划痕迹,痕迹方向由东向西;在现场提取了项链、汽车遥控器等物品。经叶达财的妻子陈美芬辨认,确认是其丈夫叶达财的物品。?

6、法医尸检报告,记录了2006年10月15日对叶达财的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鉴定死因的过程。解剖见:左顶、枕部冒状腱膜下出血,颅骨完整未见骨折,口腔内填塞有纸巾团,内脏器官完全腐败。分析说明:尸体已高度腐败,不能明确具体的死亡原因。但尸体头部有四处不规则形头皮小裂创,左顶、枕部存在冒状腱膜下出血,根据这些损伤推断死者生前头部遭受过钝性暴力打击。根据尸体的腐败程度,死亡时间为距检验时间约12日左右。与被告人赖建光供用扳手打叶达财头部的情况相一致。?

7、公(深)鉴(法物)字[2006]1304号、1390号dna鉴定书,证实叶泽明、刘瑞芳是本案死者叶达财的亲生父亲、母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在叶达财的车上、抛尸现场提取的血迹与死者叶达财基因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

8、被告人赖建光供述并书面供述,以前他在叶达财处投注赌足球,输给叶达财76000元。2006年10月2日下午6时许,叶达财打电话给他,要求还钱,他就约叶到公明麦当劳餐厅那里准备给钱叶。大约6点40分到达上述地点,叶达财也开车到达,上了叶的车后,就叫叶到公明街道宝明城大酒店对面的一个洗脚城请叶洗脚。洗完后,坐叶的车在公明街到处逛,大约到10点钟,在南环路停车,双方在聊天,他对叶说输给叶的76000元现只能还给6000元,余下的到月底再还,叶达财则说也等钱用,一定要当晚还清,否则就将此事告诉他妻子及家人,他怕被妻子及家人知道后骂他,又怕妻子要与他离婚,为此,便与叶达财吵起来,他就用拳打叶头部、面部和颈部,叶达财就从驾驶座位转过头来与他对打,他就从旅行袋内拿出扳手,用力打叶达财的头部,一共敲了五、六下,叶达财就没反抗了,这时有车路过,从车灯光看到叶达财头、面部很多血。他在原位置发愣了三分钟后,就将叶达财的车开到公明人民医院对面,又怕叶达财已经死亡,不敢送叶到医院抢救,就将车开到楼村荔枝林里去,将车停下,把叶达财从车上拖下来,抱住叶的腿往公路边里拖,大约拖了二十多米,没力气了,就把叶扔在那里,看见叶的衣服很多血,怕被人看见,就把叶的衣服及鞋子脱下,只剩下一条内裤,把衣服和鞋子都放在车上的后排座位上。同时还在周围拔一些杂草盖住叶达财,之后就开车到光明农场,到一个水库附近前面无路了,就将自己的衣服换好,将叶达财的衣服放进袋内,用矿泉水和纸巾清洗了一下车内的血迹,就拿旅行袋往回走。走到楼村旁边的一条河处,将叶达财的衣服扔到河里。到家已是凌晨四点半。后接到叶达财的两个朋友及叶的弟弟的电话,他们都问有无见到叶达财,答复他们说只在昨晚八点钟见过叶一次。当时预感他们已怀疑自己了,就收拾行李准备逃跑。后就开车到黄江停下,打电话给妻子陈丽珍谎称有急事要走,叫她到黄江将车开回去。后到东莞总站坐大巴到广西南宁,想找个地方躲起来,至2006年10月14日下午3点钟左右,在广西邕宁县蒲庙镇龙岗被深圳警方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建光无视国家法律,因赌债偿还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吵,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0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赖建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卓健

审 判 员 黄玉琼

代理审判员 李焱辉

二??七年九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袁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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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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