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涡阳县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的行政村副主任,在国家项目征用其所分包自然村土地时,利用职务之便,将14万余元项目补偿款占为己有。日前,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涉嫌贪污罪一审宣判。被告人耿某贪污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所非法占有的公共财产中未被追缴的余款515.90元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耿某,男,57岁,案发前曾任涡阳县原张老家乡桑楼行政村副主任,分包后耿楼自然村。
经审理查明,安徽省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发改委审批,在涡阳县工业园区内筹建“586”煤化工程项目,需征用涡北街道办事处桑楼村后耿楼自然村土地125.91亩。被告人耿某时任桑楼村副主任一职,分包后耿楼自然村。按照土地补偿的精神,耿某在申报后耿楼村土地补偿款及补偿村民名单时,虚报了11.252亩集体公有土地。
2009年5月至8月间,闸北镇财政所按照耿某提供的补偿标准,拨付了413.99万元补偿款。被告人耿某在支付群众土地征用补偿款时,将其中的2.599亩集体公有地补偿款以及部分土地的土地附着物款、征地协调费、鱼塘款等共计14.13万余元非法占有。其中,部分款项被其用于本人和家属治病、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另查明,在闸北镇纪委介入调查土地补偿款时,耿某先后将所占款项陆续退还,另有515.90元未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根据有关法律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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