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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为尽孝道“投案自首”获减轻判刑

2015年7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日前,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劫案件,劫犯王某作案后潜逃,数年后因其母患病,为尽孝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5年6月21日, 王某的几个朋友在王某家里玩耍时,见同村一女老师戴着金项链、金耳环骑单车从王家后马路上经过,即合谋对其实施抢劫,并进行了分工。次日早上,按照事先分工,王某的几个朋友在女老师去学校必经的小桥上合力抢走女老师的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和一个女式提包,包内有现金900元, 王某因熟悉该女老师而躲在远处望风,几人抢得财物后逃到祁东县城,将抢得的金器予以销赃,得赃款1500元。王某分得赃款100元。案发后,王某的几个朋友分别被抓获判刑,王某逃逸,其父母又气又急。王某逃逸期间,其父病故。去年,王某得知其母又患重病,加之这几年逃逸在外,东躲西藏,提心吊胆,现在母亲又病,不能尽孝,又急又悔,几经考虑,决定投案自首,重新做人,遂于2011年8月24日到祁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构成抢劫罪共犯,且系从犯,并能主动投案自首,鉴于王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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