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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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的诉讼是刑事诉讼吗

2015年5月13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常贵,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祥,又名周祥,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从友,又名李老四,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2月10日被羁押,同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宝成,又名杨春元、“小宝成”,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2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超,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2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付荣,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2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小木,又名杨世忠,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2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忠春,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2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井伦,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2月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小木、杨忠春、田井伦、朱祥犯抢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旺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周常贵、朱祥不服,提出上诉。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5年12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及同案人“小根生”、“小来宝”、“小胖”(均另案处理)等10多名男子,携带铁管、绳、铁丝等作案工具,驾驶两辆四轮货车从广东省东莞市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瑶头超宏铝制品冲压件厂,剪断该厂门锁后进入厂内,采用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游广宁、游烈强等人,抢得铝锭5390公斤(价值人民币104027元)后即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游广宁、游列强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证据:?

1、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字(2005)121414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铝锭价值人民币104027元。?

2、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南公刑技法鉴字(2005)5517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游广宁的损伤属轻微伤。?

3、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南公刑技法鉴字(2005)5518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游烈强的损伤属轻微伤。?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瑶头超宏铝制品冲压件厂。勘查时可见:西面车间靠北的门前放有5堆铝块,铝块东面地上有零散的铝块专用包装带;在铝块东南面4米的厂道停有1辆蓝色农夫车,农夫车的右前轮胎被人割破;门卫室地上遗有小量血迹;员工宿舍的大堂内停有两辆摩托车,火嘴被人拔掉;办公楼梯间的第1个转弯平台处有1个被砸烂的花盘和1株植物。?

5、被害人游广宁的陈述:我和游烈强均是超宏铝制品冲压件厂的门卫,2005年12月23日3时30分左右,几名男子剪断我厂大门挂锁后驾驶两辆0.6吨小货车闯入厂内,将我和游烈强控制住,并将我和游烈强打伤,抢走厂内的铝锭约4吨及我本人身上的人民币600元后逃走,我即去车间找到炉工陈万平,他便回宿舍拿电话报警,并且通知老板游志超。?

6、被害人游烈强的陈述与被害人游广宁的陈述基本相同。?

7、证人陈万平的证言:2005年12月22日19时许,我一人在超宏铝制品冲压件厂的炼铝炉旁工作。23日2时许,我突然听到厂内的3只狗不停地叫,觉得情况异常就走出来看,见有10多个二三十岁的男青年正在车间门口的墙边将3大捆铝锭的包装铁皮剪开,然后将一块块的铝锭搬上1辆有蓬的货车上,我因见他们人多,就不敢出来制止。过了约20分钟左右,他们装满1辆货车后就开车走了,我即跑出来,见两个门卫(游广宁、游烈强)站在门口找摩托车打算追货车,但是摩托车的点火线已被人弄坏,停放在厂内的1辆本田雅阁黑色小汽车和1辆蓝色农夫车也被人用刀各刺破了1个轮胎,我就到宿舍打电话通知老板及报案。两个门卫都被人殴打了,且其中1个门卫说他身上的600元现金也被人抢走了。?

8、证人游志超的证言:我是超宏铝制品冲压件厂的老板。2005年12月23日4时10分左右,我在家中接到工厂门卫的电话,说有10多名男青年驾驶两辆0.6吨的小货车闯入厂内,殴打门卫后抢走了铝锭。我接完电话后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到工厂查看,见工厂空地放着的铝锭被抢了3捆多,后统计被抢铝锭共5.39吨,门卫游广宁身上的600元现金也被抢走了。?

9、被告人李从友的供述:2005年12月的一天1时许,我和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小根生”、“小来宝”、“小胖”等10多人,由我和崔超各开1辆0?6吨小货车从东莞市莞城区到佛山市南海区,李宝成用大铁剪剪开1间铝材厂大门的挂锁,我们进入厂内将露天堆放的铝块搬上车,但搬了约5分钟便被工人发现了,陈付荣、“小根生”、“小来宝”和另两个人就持铁管去控制他们,待装好车后我们就一起开车逃跑。我在广州新塘将抢得的铝块卖给了“小平头”,共得款约3.7万元左右,我分得1.2万元,余款由李保成分给同伙。?

10、被告人崔超的供述与被告人李从友的供述基本相同,且崔超还供述:我们搬完铝块准备走的时候,因怕工人开车追我们,我就将停放在厂内的1辆摩托车的火花塞拨出来扔掉,并将小汽车的轮胎刺破放气。抢得的铝块由李从友拿到货运市场卖掉了,我分得赃款700元。?

11、被告人陈付荣对其参与此次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其所供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

12、被告人李从友经辨认照片证实:李宝成、崔超、陈付荣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3人;被告人崔超经辨认照片证实:李从友、李宝成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2人。?

13、被告人李从友、崔超经指认证实: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瑶头超宏铝制品冲压件厂即是作案现场。?

(二)2005年12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及同案人“小根生”、“小来宝”、“小胖”等10多名男子,携带铁管、绳、铁丝等作案工具,驾驶两辆四轮货车从广东省东莞市窜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山脚铝厂,采用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张相彬等人,抢得铝材9462公斤(价值人民币190908元)及手机、现金等财物后即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张相彬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证据:?

1、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鉴字(2005)121706(1)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铝锭价值人民币190908元。?

2、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南公刑技法鉴字(2005)5544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相彬的损伤属轻微伤。?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山脚铝厂。勘查时可见:该厂的铁门挂锁被剪断,锁芯部分遗留在门口地面上;东北面杂物室第2房间门口有1把长约1米的铁棒,在铁棒附近的地面上留有由于堆放铝材形成的灰尘印痕,原放置在该处的铝材已被抢去;办公室内电话机的电话线剪断,电话线断口平整;办公室门口西面5米处堆放着1堆铝材,铝材旁有1把长约35厘米的菜刀;宿舍楼1楼北侧房间的门板有部分被踏开,门板上留有被蹬的痕迹,房间内东南侧办公桌的抽屉被拉出,抽屉内的物品被翻出;宿舍楼2楼北侧楼梯口处房间的门板上有1只灰尘鞋印,鞋尘向上,在该房间的入口处地板上有1条黑白相间的纤维绳。?

4、被害人张相彬的陈述:我是山脚铝厂的门卫,2005年12月26日约5时许,我在山脚铝厂的车间内值班时听见车间外有搬铝锭的声音,我刚想打开车间门看究竟发生什么事,这时有1名男子冲过来将我按倒在地,并用两条白色鞋带分别捆绑我的手和脚,我大声呼喊,该男子即持1根长约1米的铁管打了我的头部1下,并威胁说我再叫就打死我。接着,该男子从我身上搜走了1部手机和人民币17元。约5时30分左右,我见有10几名男子从车间搬了1批铝锭及铝成品上了4辆小货车后就开车走了,我挣脱捆绑后即叫工人报警。案发时,还有4名员工被反绑在1楼宿舍内,另有1名门卫(高永权)被反绑在门卫室内。?

5、被害人高永权的陈述:2005年12月26日4时许,我在山脚铝厂的门卫室内值班时听到大门有响声,两名男青年各持1根铁管进来将我控制后拉出门卫室,这时我看见已有七八名男青年从工厂大门处爬入厂内,他们的手中都拿有铁管,其中1名男青年用工具将大门挂锁撬开,大门打开后有3辆0?6吨小货车开了进厂,他们就动手将摆放在车间门口的铝棒搬上小货车。这时,与我一起值班的另1个门卫(张相彬)听到有声音就从车间冲了出来,有两人即上前持铁管殴打该门卫的头部,后他们将我们拉进车间,并用鞋带捆绑我们的双手及搜劫我们身上的财物,我被搜劫人民币68元。约过了10分钟,他们装满车后就开车逃走了,我挣脱捆绑后到办公室想报案,但办公室内两部电话机的电源线都被拉断了,后厂内的员工相继走出来,并用手机打电话报警。?

6、被害人陈文胜的陈述:2005年12月26日4时许,我在山脚铝厂对面马路旁的宿舍睡觉时听见有人搬铝棒的声音,起床出来看见工厂的大门打开,有3辆汽车停在厂内正在搬铝棒上车,其中有1辆类似0.6吨小货车,车厢装有帐蓬,我厂的两个保安不见踪影,我即意识到是被抢劫,于是喊叫:“有人抢劫”,并准备下楼叫醒其他同事,这时从工厂跑过来4名男子,跑在前面的2名男子各持1根约1米长的铁管,跑在后面的2名男子向我扔石头和手电筒,我退回宿舍,跑在前面的2名男子就冲进来持铁管打我的手、脚和腰,并喝令我双手抱头坐在床上,后他们在宿舍内翻找东西,拿走了我放在桌上的诺基亚牌直板式银白色手机1部及我放在抽屉里的人民币约500元。接着,该两名男子押我到1楼吴平的宿舍,见吴平、叶文显均双手抱头蹲在地上,另有两名男子持铁管守在门口,他们又喝令我双手抱头蹲在地上,并用衣服将我和吴平、叶文显双手反绑在背后。5分钟后他们就走了,我厂的保安才过来为我们松绑,我准备 开厂里的农夫车去追赶时发现轮胎没气。经初步估算,我厂被抢铝棒约9吨。听吴平说他也被抢了1部手机和人民币。?

7、被害人吴平的陈述:2005年12月26日4时许,我在山脚铝厂的宿舍内睡觉时被厂长陈文胜的呼喊声惊醒,我便和同宿舍的叶文显起床出门去看,这时有3名男青年各持1根长约1米的铁管冲过来殴打走在前面的叶文显,我和叶文显就退回宿舍并关上门,他们破门而入持铁管殴打我们。接着,他们搜出我和叶文显的钱包后扔到床上,并要我们蹲在地上,用1条蓝色包装带反绑我的双手,用我的手机充电器的电源线反绑叶文显的双手。两三分钟后,另一男青年将陈文胜押到我们的宿舍,并用衣服捆绑陈文胜的双手,后我听到外面有搬铝材上车的声音,约过了10分钟,他们就驾1辆有帆布的0.6吨小货车离去。我和叶文显挣脱捆绑后发现床上只剩下叶文显的钱包,而我的内装有人民币900多元的钱包却不见了,我正在充电的首信牌c8088型银色翻盖手机也不见了,我们就走出宿舍和陈文胜开车去追,但刚出门口就发现汽车右前轮胎没有气,后公安人员就来了。我厂被抢铝材约10吨,我还看见门卫张相彬的头部也被人打伤了。?

8、被害人叶文显的陈述与被害人吴平的陈述基本相同。?

9、被害人陈影云的陈述:2005年12月26日4时许,我和刘桃花在山脚铝厂的宿舍内睡觉时被厂长陈文胜的呼喊声惊醒,这时有三四名男青年撞门闯进我们的宿舍,用绳将我和刘桃花的双手反绑,并用衣服罩住我的头部,后他们在宿舍内翻找财物,但未果便离去。接着,我走出宿舍后发现原来堆放在厂内的6吨多铝棒被人搬走了,放在旁边的铝材也被人搬走了几件,我见到陈文胜、何展润等人,他们也都说被人殴打、绑手后抢走了手机和现金等财物。?

10、被害人何展润的陈述:2005年12月26日4时许,我和老婆李逢春在山脚铝厂的宿舍内睡觉时突然有两名男子持铁管破门而入,他们将我按倒在床上,并用手打我老婆的脸部,抢走了诺基亚牌8210型黑色手机1部、海尔牌1000型绿色手机1部、人民币600元,后我听到厂里有很多人搬铝棒的声音,过了约20分钟左右,搬铝棒的声音没有了,该两名男子就走了。事后我才知道厂里被抢铝材、铝棒约7吨。?

11、被害人李逢春的陈述与被害人何展润的陈述基本相同。? 12、证人吴波的证言:我是山脚铝厂的老板,2005年12月26日4时58分,我在深圳接到陈文胜厂长的电话,说工厂被人抢劫了,我即于当天12时许返回工厂,后经清点,工厂被抢铝材1.112吨及铝棒8.35吨。?

13、被告人李从友的供述:2005年12月的一天1时许,我和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小根生”、“小来宝”、“小胖”等10多人,由我和崔超各开1辆小货车从东莞市莞城区到佛山市南海区,李宝成等人用大铁剪剪开1间铝材厂的门锁后我们进入厂内,当时有5个工人发现了我们,我们就上前控制他们,然后搬走厂里的铝材。后我在广州新塘将抢得的铝材卖给了“小平头”,共得款5.1万元,我分得1.5万元,余款由“小来宝”分给同伙。? 14、被告人陈付荣、周常贵的供述与被告人李从友的供述基本相同,且陈付荣还供述其分得赃款400元,周常贵还供述其分得赃款500元。?

15、被告人崔超对其参与此次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其所供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

16、被告人李从友经辨认照片证实: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4人;被告人陈付荣经辨认照片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3人;被告人李从友、崔超经当庭指认证实:周常贵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1人。 ?

17、被告人李从友、周常贵经指认证实: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山脚铝厂即是作案现场。?

(三)2005年12月27日4时许,被告人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及同案人“小根生”、“小来宝”、“小胖”等10多名男子,携带铁管、绳、铁丝等作案工具,驾驶两辆四轮货车从广东省东莞市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恒欢铝业有限公司,采用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黎志树、郑显武等人,抢得铝棒7920公斤(价值人民币158400元)及手机、现金等财物后即逃离现场。?

认定证据:?

1、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南价鉴(2006)21001(2)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铝棒价值人民币158400元。?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恒欢铝业有限公司,现场可见:门卫室的铝窗玻璃被打烂;1楼办公室的电话线被扯断,办公室门前的地面上有1条白色电线,电话线旁有一些白色鞋带,有两条完整的,其中1条距鞋带头12厘米处打了1个结,另有5段鞋带长短不一;车库旁有7框铝棒,已被抢走3框多;生产车间有10框铝棒,已被抢走4框多。现场提取完整的鞋带两条,断开的鞋带5段。?

3、被害人郑显武的陈述:我是大沥镇沥西恒欢铝业有限公司的门卫。2005年12月27日4时许,我在公司的宿舍内睡觉时突然被声音吵醒了,我看见1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手持电筒在我床上翻东西,我问他干什么,他就叫我别动,另外有两个人也走过来压住我的头部和颈部,其中一人将我放在床头边的1部cgc120型红色手机抢走,当时有1名男子手上拿着1条约1米长的铁棒在我面前举了一下,所以我不敢出声。接着,他们三人将我押到厕所旁边的空地上,我见5名车间工人及1名门卫双手被鞋带捆绑蹲在空地上,我也被迫与该6个人蹲在一起。这时,我见离我10米远处有五六名男子在给两辆绿色小货车装铝棒,约过了10多分钟,车子装满铝棒后那3名男子就上车走了。公司被抢铝棒约有8吨,且廖灵兵、杨仕雄、刘铁仁都被抢了手机及现金。?

4、被害人廖灵兵的陈述:2005年12月26日19时许,我和杨仕雄、郑显武、潘志强、刘铁仁在南海区大沥镇沥西恒欢铝业有限公司的型材挤压车间上班。27日4时30分左右,我在车间内看见两名不认识的男子手持铁管抓住潘志强,跟着另1名男子用铁管指着我不准我动,随后在我们车间内工作的人全部被八九名男子持铁棒的男子制服,后将我们推到车间以东的墙边,当我被推出车间外面的时候,已经见到有两辆0.6吨的绿色小货车正在公司堆放铝棒的地方装铝棒。我们被推到围墙边后,该八九名男子中有5人去了帮忙搬铝棒,留下4人看管我们,4人中有两人负责搜我们的身体,搜完我们身上的财物后他们就用自己带来的鞋带反绑我们的矛手,最后将我们正在上班的5人和2个门卫共7人捆绑后叫我们蹲下。约过了20多分钟,那伙人铝棒将装满两辆小货车后就开车逃跑了。抢劫的人走后我就到办公室准备打电话报警,但发现电话线已被剪断,有人就到办公室2楼宿舍通知老板,老板得知这一情况后就打电话报警。我被抢人民币100元及索爱牌j300c型黑色手机1部,杨仕雄被抢人民币1000多元及手机1部,郑显武被抢手机1部,事后老板说被抢铝棒约8吨。?

5、被害人杨仕雄、刘铁仁、蒋文威、潘志强的陈述与被害人郑显武、廖灵兵的陈述基本相同,且杨仕雄还陈述其被抢人民币1300元及波导牌黑色手机1部,刘铁仁还陈述其被抢人民币500元,潘志强还陈述其被抢人民币100元。?

6、证人黎志树的证言:2005年12月26日晚,我一直在大沥镇沥西恒欢铝业有限公司没外出,在公司看电视至27日2时许才在2楼宿舍睡觉。27日4时45分左右,公司上夜班的1名工人突然拍我的房门,大声说出事了,我立即穿好衣服走出宿舍,工人围上来告诉我说刚才外面有10几人各持1条约1米长的铁管冲入公司,用鞋带捆绑他们的双手,然后开两辆0.6吨小货车抢走了堆放在挤压车站门口的铝棒,还抢走了他们的随身财物手机3部及人民币1000多元,我听了这情况后就马上用手机打110报警。经我清点,我公司被抢走铝棒7.92吨。?

7、被告人李从友的供述: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小根生”、“小来宝”、“小胖”等10多人,由我和崔超各开1辆小货车从东莞市莞城区到佛山市南海区,李宝成等人用大铁剪剪开1间铝材厂的门锁,我们入厂控制住厂里的工人,然后搬走厂里的铝材。后我在广州新塘将抢得的铝材卖给了“小平头”,共得款4万多元,我分得2万多元,余款由“小来宝”分给同伙。?

被告人李从友经辨认证实:李宝成、崔超、陈付荣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3人。?

被告人李从友经指认证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西恒欢铝业有限公司即是作案现场。?

8、被告人崔超的供述与被告人李从友的供述基本相同,且崔超还供述其分得赃款800元。?

9、被告人陈付荣对其参与此次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其所供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

(四)2006年2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小木、杨忠春、田井伦、朱祥及同案人“小根生”、“小来宝”、“小胖”等10多名男子,携带铁管、绳、铁丝等作案工具,驾驶3辆四轮货车从广东省东莞市窜到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石碣现代铜铝材厂,采用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姚旺生、梁伟强、罗社金等人,抢得铝锭132公斤(价值人民币2904元)后即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姚旺生的伤情属轻伤;被害人梁伟强、罗社金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证据:?

1、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南价鉴(2006)20269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铝锭价值人民币2904元。?

2、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南公刑技法鉴字(2006)589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姚旺生的损伤属轻伤;被害人梁伟强、罗社金的损伤属轻微伤。?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石碣现代铜铝材厂内,在大门外侧提取鸭嘴钳包装盒(后对包装盒进行502熏显提取指纹1枚),进入该厂的左侧有1排房间,该排房间东端第1间房内的地面上有1滩血泊,进入该厂大门对面40米处堆放有捆好的铝锭,但其中1捆被剪开。?

4、被害人姚旺生的陈述:2006年2月8日4时许,我在南海区松岗镇石碣现代铜铝材厂的宿舍内睡觉时突然被同宿舍的李德平叫醒了,他轻声对我说有人闯进厂内偷东西,我听后马上打开宿舍门准备往外走,见有五六名男子持铁管站在不远处,他们看到我后就有两名男子冲进我的宿舍持铁管打伤了我的头部和脚部。这时,厂内的报警器响了,其它宿舍里的工人都冲到了宿舍外,那两名打我的男子就匆忙跑出我的宿舍,我跟着追了出去,看见厂内陆续有3辆0.6吨小货车从厂门口开出去。?

5、被害人梁伟强、罗社金、张益才、李德平、叶自稳、徐绍强、谢剑明的陈述与被害人姚旺生的陈述基本相同,且梁伟强还陈述其被人持铁管打伤左手臂及用砖头打伤左大腿,公司被抢铝锭132公斤;罗社金还陈述其被人持铁管打伤右肩、后背、左脚、前膝。?

6、被告人李从友的供述:2006年2月6日中午,我和李宝成开车从东莞市到佛山市南海区,物色好1间铜厂为目标,后返回东莞市,我买好铁管11条,并将铁管分开放到朱祥和李宝成的小货车上。8日1时许,我和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忠春、田井伦、朱祥等10多人在东莞市分别乘坐朱祥、崔超和我开的小货车到佛山市南海区,由于不认识路,下高速路口后转来转去没有找到原来已选定的那间铜厂,刚好发现路边有1间铝厂,于是我决定到铝厂去抢劫,遂将车开到铝厂门口,朱祥、崔超开的车也跟在我后面。我们打开铝厂的大门后将车开进厂内,有人持铁管控制厂里的人员,别外一些人就去搬厂里的铝锭上车,刚搬了几块就突然听见厂里响起了警报声,并看见从铝厂宿舍及周围冲出来很多工人,我们就立即开车逃离铝厂。?

7、被告人周常贵的供述:2006年2月8日1时许,我接到李从友的电话,他叫我到老地方等他一起去“搞货”。我到东莞市主山路口后就上了朱祥开的小货车,我见车箱内已经有6名我不认识的男子。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开了约两个小时后来到佛山市南海区1间工厂的门口停下,从李从友开的车上下来4名手持铁管的男子,他们爬工厂的大铁门进入厂内后剪断门锁打开门,我们的3辆小货车就开进厂内。我坐的小货车停在1堆铝板旁边,然后车上下来两个人将1块重约40多斤的铝板搬上车,我和其他人就在车上接应,突然我们听到警报声,就坐车逃跑了。?

8、被告人朱祥的供述:2006年2月6日晚,我和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等七八名男子在东莞市东城主山翔风广场附近的1间大排档吃饭,期间,李从友对我们说,他到过佛山市南海区的1间铝厂,打算这两天到这间铝厂抢劫,抢到铝棒后就卖掉,然后分钱给我们,我们听后都答应了。8日1时许,我在出租屋睡觉时李从友打电话给我,叫我到东莞市主山加油站等候,准备到佛山市南海区抢劫铝棒。我到主山加油站后见李从友、周常贵等10多人开着3辆小货车在该处等候,我上了崔超开的小货车后就由李从友开的小货车带路一直向佛山市南海区方向行驶。约3时许,我们到了南海区1间铝厂的门口,用铁剪剪开大门后将3辆小货车倒进厂内停在堆放有铝棒的地方,准备装铝棒时就听到警报器响了,我们3辆小货车就马上开车逃跑了。?

9、被告人崔超、陈付荣、杨忠春、田井伦的供述与被告人李从友、周常贵、朱祥的供述基本相同。?

10、被告人李从友经辨认证实: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忠春、田井伦、朱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7人;被告人崔超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陈付荣、杨忠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4人;被告人陈付荣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周常贵、杨忠春、田井伦、朱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7人;被告人周常贵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朱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4人;被告人杨忠春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田井伦、朱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7人;被告人田井伦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忠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6人;被告人朱祥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5人。?

11、被告人李从友、崔超、杨忠春、田井伦、周常贵、朱祥经指认证实: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石碣现代铜铝材厂即是作案现场。 ?

(五)2006年2月8日4时许,被告人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忠春、田井伦、朱祥、杨小木及同案人“小根生”、“小来宝”、“小胖”等10多名男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石碣现代铜铝材厂抢劫铝锭得手后,又继续窜到南海区盐步镇河西铜材厂,采用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韦炎、黄社球等人,抢得铜材2697公斤(价值人民币129801元)后即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韦炎的伤情属轻伤;被害人黄社球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证据:?

1、起赃经过证实:从被截停的两辆0?6吨小货车的车尾箱里缴获部分赃物铜线共2154公斤及作案工具铁水管30条。?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作案工具0.6吨小货车两辆(车牌号码分别为:粤a-2a316、粤a-6a963)及铁水管30条、被告人李从友用赃款购买的东南牌小轿车1辆(车牌号码:贵b-80353)。?

3、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缴获的部分赃物铜线共2154公斤已发还证人梁暖。 ?

4、佛山市南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南价鉴(2006)20227(1)号、(2)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铜线共价值人民币129801元。?

5、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南公刑技法鉴字(2006)631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韦炎的损伤属轻伤。?

6、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南公刑技法鉴字(2006)668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社球的损伤属轻微伤。?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镇河西铜材厂,进入该厂可见:大门的挂锁被破坏并遗留在大门处的地面上,挂锁留有剪切痕迹;门卫室内环境凌乱,有打斗痕迹,办公桌上摆放的物品被翻乱,桌面上的报纸及衣物都沾有血迹,北面墙边遗留有血迹,椅子及地面都遗留有血迹,地面洒落有玻璃瓶碎片;车间办公室内遗留有1对黑色手套和沾有血迹的纸巾;离车间办公室10米处遗留有1滩血迹。?

8、抓获经过证实抓获各被告人的情况,并证实各被告人均没有自首情节。?

9、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审讯视听资料证实审讯各被告人的情况。?

11、被害人韦炎的陈述:2006年2月8日4时许,我在河西铜材厂的车间内上班时,见厂内有二三个人在往两辆0.6吨货车上装铜线,我觉得奇怪,怎么在这个候装车,我就走过去问他们是干什么的,1个穿黑色西装的男子持1条铁管冲过来打我的头部,并对我进行威胁,我立即意识到有人入厂抢铜线了,于是我将该男子的铁管抢到手后向他打去,这时立即有六七名男子从两辆货车方向冲过来持铁管往我身上乱打,将我打倒在地,致我完全失去反抗能力。接着,有人将我从地上拖进办公室,我看见另外几个加夜班的工友已经蹲在办公室的地上,后我就昏迷了,醒来后已经在医院里。?

12、被害人黄社球的陈述:2006年2月8日3时50分左右,我在河西铜材厂的值班室内值班,突然看见五六名男子爬大门入厂,其中3名男子冲入值班室将我反手按倒在地,我大声呼救,一白衣男子在值班室内拿起1个空啤酒瓶砸在我的头上,后该3名男子动手搜我的身,但没有搜到财物,他们就离开值班室分别跳上两辆0?6吨小货车逃走了。接着,我走进办公室见有1名工人(韦炎)头部流血倒在地上,我即叫车间的工人报警。?

13、被害人梁北荣的陈述:2006年2月8日4时许,我在河西铜材厂的办公室里突然听到门卫在大门口呼救,我就想走出去看发生了什么事,这时有两名男子开门进入办公室后持铁管指着我,其中一人用手抓我的头发并用力将我的头往下按,另外1个就去拉断固定电话的电源线,后拉断电话线男子走出了办公室,只留下一人看我。约5分钟后,有三四名男子押着5个上夜班的工人进我的办公室,其中1个叫韦炎的工人满身是血、一拐一拐地被推进办公室后马上就坐在地上,并说很痛,我见状即拿纸巾帮他擦血。接着,那些男子留下两人看管我们,其他人就到外面将铜线搬上0.6吨小货车,他们搬了约10分钟后就开车离去。?

14、被害人朱攀登、单东华、蒋小文、唐辉的陈述与被害人韦炎、黄社球、梁北荣的陈述基本相同,且唐辉经辨认照片证实田井伦、陈付荣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2人。?

15、证人梁暖的证言:我是河西铜材厂的负责人。2006年2月8日约4时许,我在家里接到1个电话,说刚才有人开两辆0.6吨小货车到厂里抢走了铜材,并打伤了门卫和工人韦炎,于是我立即赶回厂,见门卫的头部被人打伤,而韦炎已被其他工人送去医院,我见到这情况后即打电话报警。被抢铜材共重2697公斤。? 16、被告人李从友的供述:2006年2月8日凌晨,我和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忠春、田井伦、朱祥等10多人在佛山市南海区抢劫1间铝材厂时因警报器鸣响而逃跑,接着,由我开车带路,李宝成坐在我的车上指路,另外两辆车就在后面跟着。约半个小时后,我们去到原来选定的那间铜材厂,将大门打开后3辆车迅速倒车入厂,部分人控制工厂的保安及员工,部分人将堆放在车间的铜线搬上车。约两分钟后,在厂门口负责“看风”的人大喊有警察来了,于是我们立即开车冲出厂往公路上逃跑。车行驶了约1公里左右,我们发现有警察开车在后面追截我们,后警察鸣枪警告,并开枪将我开的车的轮胎击破,致车辆翻侧,我们就弃车四散逃跑。?

17、被告人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忠春、田井伦、朱祥的供述与被告人李从友的供述基本相同。?

18、被告人李从友经辨认证实: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忠春、田井伦、朱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7人;被告人崔超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陈付荣、杨忠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4人;被告人陈付荣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周常贵、杨忠春、田井伦、朱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7人;被告人周常贵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朱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4人;被告人杨忠春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田井伦、朱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7人;被告人田井伦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忠春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6人;被告人朱祥经辨认证实: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是参与此次抢劫的其中5人。?

19、被告人李从友、崔超、陈付荣、杨忠春、田井伦、周常贵、朱祥经指认证实: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镇河西铜材厂组即是作案现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共抢劫5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586040元;被告人周常贵共抢劫3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323613元;被告人杨小木、杨忠春、田井伦、朱祥共抢劫2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32705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旺生因上述被告人抢劫的共同犯罪行为而造成轻伤并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517.3元,姚旺生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共计人民币2517.3元。 ?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李从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李宝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崔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四、被告人陈付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五、被告人周常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六、被告人杨小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七、被告人杨忠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八、被告人田井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九、被告人朱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十、被告人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周常贵、杨小木、杨忠春、田井伦、朱祥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旺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17.3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十一、对扣押的0.6吨小货车两辆、东南牌小轿车一辆、铁水管三十条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周常贵上诉提出:没有参与第2宗抢劫;在第4宗、第5宗抢劫中只是被告人李从友聘请的1名搬运工,事先不知是去抢劫。?

被告人朱祥上诉提出:事先不知是去抢劫;一直未下车实施犯罪行为;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周常贵、朱祥及原审被告人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杨小木、杨忠春、田井伦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周常贵上诉所提,经查:周常贵参与第2宗抢劫的事实,有原审被告人李从友、崔超在原审开庭时的指认予以证实,周常贵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其参与该宗抢劫,并指认了犯罪现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周常贵在参与第2宗抢劫后又继续参与第4宗、第5宗抢劫,足见其事先在主观上有抢劫犯意。?

对于上诉人朱祥上诉所提,经查:朱祥事先密谋抢劫的事实,有原审被告人李从友、崔超、陈付荣及上诉人周常贵等人的供述予以证实,朱祥亦曾供认在案,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朱祥在抢劫中负责开车,其虽未下车实施装车及打人的行为,但这仅是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而已,并不影响对其定罪;朱祥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常贵、朱祥及原审被告人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杨小木、杨忠春、田井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周常贵、李从友、李宝成、崔超、陈付荣还抢劫多次,故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依法均应予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常贵、朱祥上诉所提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宏?

审 判 员 倪亚琴?

代理审判员 刘锦平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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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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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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