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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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东刑二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子军。2007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郭歧贵,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小军。2007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钟友勇,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子成。2007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杨劲松,垦利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郭新军。200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郭鹏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盖永祥。2007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国良。2007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犯盗窃罪,郭新军、盖永祥、程国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郭新军、盖永祥、程国良及其辩护人郭歧贵、钟友勇、杨劲松、郭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任子军与张小军、任子成等人交叉结伙,在东营城区、垦利县等地盗窃机动车40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所盗车辆全部销赃,其中郭新军购买赃车6辆,盖永祥、程国良各购买赃车2辆。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新军、盖永祥、程国良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子军、郭新军、盖永祥、程国良当庭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被告人张小军当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9、16起事实他没有参与;被告人任子成当庭只承认起诉书的指控的第12、13、20、21、23、30起事实,对其他指控事实予以否认。任子军的辩护人提出:1、任子军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较重的同种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2、所盗车辆有11辆已返还被害人,对该部分被害人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小军的辩护人提出:1、张小军系从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自愿认罪,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2、张小军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协助侦查人员做同案犯思想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另申请调取张小军有立功、坦白情节的相关证据。任子成的辩护人提出:任子成系初犯、从犯,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郭新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新军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任子军与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及付建军、程奉玉(以上两人在逃)等人交叉结伙,在东营城区、垦利县等地盗窃机动车多辆。其中,任子军参与盗窃机动车40辆,价值159.3768万元;张小军参与盗窃机动车30辆,价值119.4136万元;任子成参与盗窃机动车28辆,价值112.6306万元。所盗车辆全部销赃,其中郭新军购买赃车6辆,价值24.3416万元;盖永祥购买赃车2辆,价值10.6242万元;程国良购买赃车2辆,价值6.858万元。案发后,有11辆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4年7月24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撬杠、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垦利县经贸局办公楼北侧车库,将车库门撬开盗走该局停放在车库内一辆价值60760元的黑色99新秀普桑轿车(鲁e32096),后将该车销赃,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4年7月的一天晚上,他和任子成、张小军商量一起去偷车,张小军说在垦利县经贸局办公楼北侧的一个车库内有一辆黑色普桑99新秀。当晚12点三人开车带着作案工具来到现场,他和张小军用撬棍将车库的门撬开,任子成放风,他用螺丝刀卸下驾驶室一侧的三角玻璃,进入车内,因无法打火,他们就把车拖到净化站西边的汽修厂,后销赃。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并证实将该车销赃。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证人刘胜河证言,证实2004年7月24日晚车号为鲁e32096的黑色桑塔纳在车库内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2、2004年10月9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垦利县经贸局办公楼北侧车库外空地上,将垦利县垦利镇双河村王旋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4314元的蓝色普桑轿车(鲁e04206)盗走,销赃给付建军,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4年10月的一天晚上12点多,他叫上张小军、任子成开车来到垦利县经贸局办公楼北侧车库外空地上,由张小军、任子成放风,他破坏报警器,接上电瓶线,发动起车辆,由张小军把车开走。后销赃给付建军,赃款三人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王旋陈述,证实2004年10月9日晚他的蓝色普桑车在垦利经贸委家属院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3、2004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付建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东社区盛苑小区5号楼西侧的停车场,将胜利油田井下方圆公司王青峰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19152元的红色普桑轿车(鲁e52174)盗走,后将该车销赃,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张小军、任子成、付建军到胜东社区盛苑小区5号楼西侧的停车场,发现一辆红色的普桑,他带工具撬车打火,其余三人放风,后由张小军将车开走。销赃得款四人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证人王青峰证言,证实2004年10月12日晚他单位的红色普桑车在盛苑小区公共停车场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4、2004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垦利县燃料公司家属院北数第一排平房南侧空地上,将该公司邓进国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17556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80376)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4年底的一天凌晨,他和张小军、任子成开着张小军的普桑带着作案工具,到了垦利县盐务局宿舍旁边的家属院,发现有一辆较旧的普桑,他和张小军偷车,任子成放风,将车偷走后卖给谁忘了,得款后三人平分了。

 

  

 

  (2)被告人张小军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但证实此次只有他和任子军参加。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邓进国陈述,证实2004年10月17日晚他的黑色普桑车在燃料公司家属院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关于任子成"没有参与此次盗窃"的辩解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任子军2007年12月10日还有一次供述,证实任子成没有参与此次盗窃,张小军供述也能证实任子成没有参与,虽然任子成在侦查阶段承认参与此次犯罪,但庭审中又予以否认。三被告人的供述并不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确切地证实任子成参与了此次盗窃。对任子成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5、2004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携带撬杠、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驶张小军的黑色普桑轿车窜至垦利县文体局图书馆南侧的东车库外,将车库门撬开盗走车库内的一辆价值50274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32627),销赃后得款两人平分。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张小军知道在垦利县文体局图书馆南侧一车库内停着一辆普桑,2004年底的一天晚上,两人带着工具将车偷出来,销赃后得款两人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供述与任子军供述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证人王传军证言,证实2004年10月20日晚他单位的黑色桑塔纳车在垦利县文体局车库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6、2004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程奉玉(又名程运江,26岁,利津县汀罗镇北码三村人,在逃)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东社区华瑞小区47号、36号楼中间空地,将胜利油田油建一公司韩宝华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11550元的灰色普桑轿车(鲁e51890)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4年10月份的一天,他和张小军、程运江、任子成在胜东社区华瑞小区36号楼西北侧,看到一辆灰色的普桑,他负责偷车,另外三人负责放风,得手后将车卖掉四人平分赃款。车是鲁e5几的牌子。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韩宝华陈述,证实2004年10月27日晚他的灰色普桑车在华瑞小区47号楼东边的路上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7、2004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付建军携带撬杠、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垦利县永兴小区5号楼西北侧的南数第一间车库,将车库门撬开盗走垦利县乾泰会计事务所韩松河停放的一辆价值48678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32533),后由张小军销赃给被告人盖永祥,得款分赃。该车现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4年底的一天,张小军说盖永祥说要买一辆普桑,他、任子成、张小军、付建军开车到永兴小区5号楼西北侧,将第一间车库撬开,将车偷走,张小军卖给了盖永祥,得款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一致。

 

  

 

  (3)被告人盖永祥供述,证实2004年底的一天,张小军给他电话说有一辆黑色普桑,问他要不要,他觉得车挺好、又便宜,就买了这辆没手续没牌子车。后来车被垦利镇派出所扣了。

 

  

 

  (4)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5)证人韩松河证言,证实2004年11月13日晚他将单位的黑色普桑车放在垦利县北小区公厕北的车库里被盗。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8)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8、2005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付建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宏安小区21号楼下,将胜利油田供水公司唐俊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2000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鲁e59688)盗走,由付建军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5年10月的一天,他和张小军、任子成、付建军在胜北社区宏安小区21号楼北侧盗得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付建军联系卖的,卖后得款四人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证人韩松河证言,证实2005年10月30日晚他将单位的黑色桑塔纳2000放在宏安小区他家楼下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9、2005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程奉玉携带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景苑二区5号楼东侧停车场,将胜华集团韩栋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4100元的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鲁ed2870)盗走后销赃,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5年底,他和张小军、任子成、程运江在景苑二区5号楼东侧盗窃了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得款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韩栋陈述,证实2005年11月24日晚他将他的红色桑塔纳2000放在景苑二区5号楼下,第二天发现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10、2005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付建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胜苑小区8号楼外空地上,将胜利油田动力机械厂何纳生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3092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96872)盗走,后由付建军以5000元的价格销赃,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他、张小军、任子成、付建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至胜北社区胜苑小区8号楼外空地上,将一辆黑色普桑轿车盗走,后由付建军以5000元的价格卖掉,钱四人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何纳生陈述,证实2005年11月28日晚他将他的黑色桑塔纳放在胜苑小区8号楼下,第二天发现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11、2005年12月6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付建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东社区建工小区34号楼东侧停车场,将胜建集团工程一处周兴平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0698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a9563)盗走,后由付建军联系销赃,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他、张小军、任子成、付建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至胜东社区建工小区34号楼东侧停车场,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普桑轿车盗走,后由付建军以五六千元的价格销赃,得款分赃。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周兴平陈述,证实2005年12月6日晚他将他的黑色普桑放在建工新村34号楼东侧,第二天发现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12、2006年2月10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民丰小区2号楼2单元外,将胜利油田井下方圆公司刘敬安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7638元的红色江铃皮卡车(鲁e73990)盗走,后由张小军以8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垦利县西宋乡的张新成,得款分赃。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6年春节前后,他、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至民丰小区2号楼北侧,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皮卡车盗走,任子成望风,后由张小军以8000元的价格销赃,得款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张小军另证实车卖给了张新成。

 

  

 

  (3)证人张新成陈述,证实在2006年前后从张小军手里买过一辆红色皮卡车,花了8000元。

 

  

 

  (4)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5)被害人刘敬安陈述,证实2006年2月10日他将他的红色江铃皮卡车停在2号楼2单元外,第二天发现被盗。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8)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13、2006年2月14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南区29号楼1单元外空地,将东营市东胜兴源商贸公司张秀河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57564元的绿色江铃皮卡车(鲁e36583)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盖永祥,得款分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6年春节前后,他、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至锦霞南区29号楼一个单元北侧,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绿色江铃皮卡车盗走,车是张小军开走的,任子成望风,后张小军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盖永祥,钱三人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盖永祥供述,证实在2006年上半年,他从张小军手里买了一辆江铃宝典皮卡。

 

  

 

  (4)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5)被害人张秀河陈述,证实2006年2月14日他将他的江铃皮卡车停在29号楼1单元外,第二天发现被盗。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8)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14、2006年2月23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付建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景苑北区15号楼东侧空地,将胜利油田钻井院徐强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4314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68953)盗走,后由付建军以5000元的价格销赃,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6年春节前后,他、张小军、任子成、付建军驾车至景苑北区15号楼东侧,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普桑车盗走,任子成望风,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并证实车是付建军销的赃。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徐强陈述,证实2006年2月23日他将他的黑色普桑车停在景苑北区15号楼东侧,第二天发现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15、2006年2月27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付建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东社区工农一村9号楼南、17号楼北侧空地,将胜利油田油建一公司三分公司黄爱文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79380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鲁e77162)盗走,后由任子军联系销赃给被告人刘曰忠,得款分赃。现该车已追回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6年初的一天,他、张小军、任子成、付建军驾车至胜东社区工农一村9号西南侧的公路边,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车盗走,任子成等人望风,后在垦利县黄河大桥卖给了刘曰忠。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刘曰忠的供述,证实他从任子军手里买过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但后来被缉查队查扣了。

 

  

 

  (4)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5)证人黄爱文证言,证实2006年2月27日他将单位租的别人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停在他家楼南侧,第二天发现被盗。

 

  

 

  (6)证人李弘证实2006年8、9月份,刘曰忠找过他让他帮忙从稽查大队把车要出来。

 

  

 

  (7)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8)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9)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16、2006年4月25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民丰小区1号楼3单元外空地,将东营市开发区帝园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军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3092元的红色普桑轿车(鲁e80618)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6年初,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民丰小区1号楼东侧,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普桑车盗走,任子成望风,后以5000元的价格销赃。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证人王春军证言,证实2006年4月25日他将单位的红色普桑车停在胜北社区民丰小区,第二天凌晨发现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17、2006年5月4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付建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26号、19号楼中间空地,将该区薛勇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2344元的红色普桑轿车(鲁ea0419)盗走,后由付建军以5000元的价格销赃,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6年春天的一天,他、张小军、任子成、付建军驾车至通明苑小区19号楼东侧,将停在此处公路边上的一辆红色普桑车盗走,任子成等人望风,后付建军以5000元的价格销赃。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王春军陈述,证实2006年5月4日他将他的红色普桑车停在通明苑小区26号楼西侧公路上,第二天发现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18、2006年6月7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伙同付建军,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南区57号楼、62号楼东侧空地,将胜利油田井下试油二大队买断职工李治洪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6708元的蓝色普桑轿车(鲁e78916)盗走,后由付建军以5000元的价格销赃,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6年夏天的一天,他、张小军、任子成、付建军驾驶普桑轿车至锦霞南区62号楼东侧,将停在此处的一辆普桑车盗走,任子成等人望风,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并证实车是付建军卖的。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李治洪陈述,证实2006年6月7日晚,他的蓝色普桑车停在锦霞南区,第二天发现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19、2007年1月16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撬杠、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垦利县永兴小区32号楼西侧停车场11号车库外,将车库门撬开,盗走垦利县垦东办事处刘建华停放的一辆价值72450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鲁ef6915),以7000元价格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初的一天,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垦利县永兴小区32号楼西侧停车场西数第三间车库,将车库门撬开,将停在此处的一辆桑塔纳2000车盗走,任子成等望风,后以7000元的价格销赃。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证人刘建华证言,证实2007年1月16日晚,他将单位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停在永兴小区11号车库,第二天发现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20、2007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景苑东区26号楼东、23号楼2单元外空地上,将胜利油田地质录井公司二分公司杜玉秋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3516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bj660)盗走,后以7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振亮(在逃),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8月份,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胜北社区景苑东区26号楼东,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普桑车盗走,任子成等人望风,后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刘镇亮,得钱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杜玉秋陈述,证实2007年8月21日他将他的黑色普桑车停在景苑东区23号楼下,第二天发现被盗。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21、2007年9月3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景苑东区57、60号楼中间空地上,将该区王卫东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8728元的蓝色普桑轿车(鲁edb579)盗走,由张小军销赃给被告人程国良,当晚程国良等人试车时在垦利县胜坨镇崔家村南边的公路上将车撞坏,张小军等人将该车就地焚毁。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景苑东区57号楼东,将停在此处的一辆深色普桑车盗走,任子成望风,后车卖给程国良,但试车时撞坏了,张小军用买来的汽油把车烧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车辆焚毁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王卫东陈述,证实2007年9月3日下午,他将他的普桑车停在景苑东区60号楼和57号楼之间的空地上,第二天发现被盗。

 

  

 

  (5)被告人程国良供述,证实当时曾经要买任子成他们偷的车,但是后来在试车时发生碰撞,车被烧了。事后,张小军跟他要了5000元钱。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22、2007年9月17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南区100号楼1单元外,将胜采博爱医院陈志杰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50960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p0970)盗走,当行至垦利镇后苟村时被胜利采油厂巡逻队发现,三人弃车逃逸。该车已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9月初,他、张小军、任子成驾张小军的富康车至锦霞南区100号楼北侧空地上,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普桑车盗走,任子成望风。他开着富康车,张小军开着偷来的车拉着任子成,后来张小军说车在后苟村被截下了,他又开车回去拉的他们。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陈志杰陈述,证实2007年9月17日晚上八点多,他将他的黑色普桑车停在锦霞南区100号楼下的空地上,第二天凌晨五时许,派出所的人告诉他车被盗后被查获了。

 

  

 

  (5)证人张颖坡的证言,证实在巡逻过程中查扣该车的情况。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8)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23、2007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29号楼西侧路上,将垦利县胜坨"超越五金店"孙胜亮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蓝色普桑轿车(鲁dk3826)盗走,后销赃给垦利县董集乡的张永军,得款分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29号楼西侧,将停在此处的一辆蓝色普桑车盗走,任子成望风,张小军将车开走,车是鲁d的牌子,是张小军卖的。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孙胜亮陈述,证实2007年9月19日凌晨2点多,他将他的蓝色普桑车停在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26号楼附近西侧的空地上,凌晨3时许,发现他的车被盗。

 

  

 

  (5)证人张永军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他从张小军手上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8)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24、2007年9月23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景苑二区11号楼东侧空地上,将东营市科协石德虎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7800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鲁e05618)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郭新军,得款分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9月份,他、张小军、任子成驾驶张小军的富康轿车至胜北社区景苑二区一栋楼东侧空地,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盗走,任子成望风,张小军将车开走,后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新军。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害人石德虎陈述,证实2007年9月25日晚21点多,他将他的黑色桑塔纳2000停在胜北社区景苑二区11号楼东侧公路上,后来发现被盗。

 

  

 

  (5)被告人郭新军供述,证实2007年9-11月间他从任子军手上买了五辆桑塔纳2000和一辆普桑。

 

  

 

  (6)证人李云峰陈述,证实2007年10月前后,他通过郭新军买了两辆没有手续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

 

  

 

  (7)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8)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9)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25、2006年10月3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北区40号楼1单元外空地上,将胜利油田井下修井公司姜学伟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6750元的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鲁e21678)盗走,后任子军以7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郭新军,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国庆节期间,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锦霞北区40号楼北侧,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盗走,任子成望风,张小军将车开走,后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新军。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告人郭新军供述,证实2007年9-11月间他从任子军手上买了五辆桑塔纳2000和一辆普桑,其中有两辆是红色的,都是7000元。

 

  

 

  (5)被害人姜学伟陈述,证实2007年10月3日晚,他将他的红色桑塔纳2000停在自家楼下,后来发现被盗。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26、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19号楼1单元北侧空地上,将胜利油田井下亿通电源公司韩雷刚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9852元的绿色江铃皮卡车(鲁ed1107)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程国良,得款分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10月初的一天,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通明苑小区29号楼西侧平房南边路上,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绿色江铃皮卡盗走,张小军、任子成望风,张小军将车开走,把车卖给了程国良,钱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告人程国良供述,证实他在2007年10月从张小军手上买了一辆蓝色皮卡车。

 

  

 

  (5)证人韩雷刚证言,证实2007年10月5日晚22点多,他将单位的皮卡车停在通明苑小区19号一单元北侧楼下,第二天发现车被盗了。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8)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27、2007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北区54号楼4单元外,将胜利油田井下老年办厉成祥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2550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鲁e50395)盗走,后以8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郭新军,得款分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10月底的一天,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锦霞北区54号楼北侧,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盗走,张小军、任子成望风,他以80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郭新军,钱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告人郭新军供述,证实2007年9-11月间他从任子军手上买了五辆桑塔纳2000和一辆普桑。

 

  

 

  (5)证人厉成祥证言,证实2007年10月26日晚23点40分多,他将朋友的车停在胜北社区锦霞北区54号楼4单元外,第二天发现车被盗了。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8)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28、2007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景安樱花小区39号楼1单元外,将住该区吴宝西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51546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鲁e79098)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郭新军,得款分赃。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樱花小区39号楼附近,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盗走,张小军、任子成望风,张小军将车开走,他把车卖给了郭新军,得钱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告人郭新军供述,证实2007年9-11月间他从任子军手上买了五辆桑塔纳2000和一辆普桑。

 

  

 

  (5)被害人吴宝西陈述,证实2007年10月29日晚21点多,他将他的黑色桑塔纳2000停在樱花小区39号楼3单元外,第二天发现车被盗。

 

  

 

  (6)证人李云峰陈述,证实2007年10月前后,他通过郭新军买了两辆没有手续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

 

  

 

  (7)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8)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9)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29、2007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南区49号楼西侧空地上,将东营区红卫村王永涛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8020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68707)盗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郭新军,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10月底的一天,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锦霞南区49号楼西侧,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普桑盗走,张小军、任子成负责望风。后来他把车卖给了郭新军,得款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告人郭新军供述,证实2007年9-11月间他从任子军手上买了五辆桑塔纳2000和一辆普桑。

 

  

 

  (5)被害人王永涛陈述,证实2007年11月11日晚21点多,他将他的黑色普桑轿车停在锦霞南区49号楼西头,第二天发现车被盗了。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30、2007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29号楼南侧空地上,将个体经营户林佘山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36750元的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鲁e79922)盗走,后以7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郭新军,得款分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7年10月底的一天,他、张小军、任子成驾车至胜北社区通明苑小区29号楼南侧,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盗走,张小军、任子成望风。他把车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郭新军,得款平分。

 

  

 

  (2)被告人张小军、任子成供述与任子军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4)被告人郭新军供述,证实2007年9-11月间他从任子军手上买了五辆桑塔纳2000和一辆普桑,其中有两辆是红色的,都是7000元。

 

  

 

  (5)被害人林佘山陈述,证实2007年11月14日晚21点多,他将他的红色桑塔纳2000停在通明苑小区29号楼南侧,第二天发现车被盗了。

 

  

 

  (6)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7)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8)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车辆已返还。

 

  

 

  31、2004年5月10日晚,被告人任子军伙同他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垦利县复兴路128号垦利县司法局家属院西北角的一排平房东侧路上,将该单位成福龙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3354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24538)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他、王子宝窜至垦利县复兴路128号垦利县司法局家属院西北角的一排平房东侧路上,将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普桑轿车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2)被告人任子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3)被害人成福龙陈述,证实2004年5月10日晚9点左右,他将车停在司法局家属院西北角的一排平房东侧墙边上,第二天早上发现车被盗。

 

  

  (4)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32、2004年7月18日晚,被告人任子军伙同他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垦利县万光花园5区7号楼1单元外,将垦利县华通公司刘凤先停放的一辆价值11970元的红色普桑轿车(鲁e30014)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大约是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他伙同李金龙、李二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垦利县万光花园5区7号楼,将该处停放的一辆红色普桑轿车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2)被告人任子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3)被害人刘凤先陈述,证实2004年7月18日晚9点左右,他将车停在万光花园5区7号楼下,第二天早上发现车被盗。

 

  (4)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33、2004年11月7日晚,被告人任子军伙同他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垦利县水务局(原水利局)家属院住宅楼2单元外,将该单位徐中强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0900元的蓝色普桑轿车(鲁e31355)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他伙同李金龙、李二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垦利县水务局(原水利局)家属院住宅楼2单元外,将停在此处的一辆深色普桑轿车盗走,后由任子军以9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付建军,得款分赃。

 

 

  (2)被告人任子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3)证人徐中强证言,证实2004年11月7日晚,他将单位的一辆蓝色普桑轿车停在垦利县水利局院内,第二天发现车被盗。

 

 

  (4)垦利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垦利县水务局原为垦利县水利局。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34、2005年1月13日晚,被告人任子军伙同他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南区62号楼东侧空地上,将寰宇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陈守东停放的一辆价值46980元的深蓝色普桑轿车(鲁e09785)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4年冬天的一天晚上,他伙同李金龙、李二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南区62号楼东侧空地上,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普桑轿车盗走,后他以1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付建军,得款分赃。  

 

  (2)被告人任子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3)证人陈守东陈述,证实2005年1月13日晚,他将单位的一辆深蓝色普桑轿车停在锦霞南区62号楼东侧空地上,第二天发现车被盗。  

 

  (4)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35、200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任子军伙同他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景安樱花小区(原胜北社区东安小区一区)39号楼3单元北侧路上,将居住在该楼吴宝西停放的一辆价值30780元的蓝色普桑轿车(鲁e92419)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5年冬天的一天晚上,任子军伙同李金龙、李二窜至胜北社区景安樱花小区39号楼3单元北侧路上,将停放在此地的黑色普桑轿车盗走,后由任子军以8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付建军,得款分赃。

 

  (2)被告人任子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3)被害人吴宝西陈述,证实2005年5月17日晚,他将他的一辆蓝色普桑轿车停在东安一区39号楼三单元门口,第二天发现车被盗。  

 

  (4)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景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景安物业所辖的樱花小区原为东安一区,百花小区原为东安三区。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36、2005年7月25日晚,被告人任子军伙同他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景安百花园小区(原胜北社区东安小区三区)8号楼东单元北侧空地上,将孤东采油厂三矿吕广东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3740元的深蓝色普桑轿车(鲁e76345)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任子军伙同李金龙、李二窜至百花园小区9号楼东侧空地上,将停在此处的一辆深色普桑轿车盗走,后由任子军以1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付建军,得款分赃。

 

  (2)被告人任子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3)被害人吕广东陈述,证实2005年7月25日晚,他将他的一辆深蓝色普桑轿车停在东安三区8号楼东单元门口,第二天发现车被盗。  

 

  (4)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景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景安物业所辖的樱花小区原为东安一区,百花小区原为东安三区。  

 

  (5)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37、2005年8月15日晚,被告人任子军伙同他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垦利县中心路6号的垦利县建设局(原垦利县建委)家属院,将家属院西侧6号车库门撬开后盗走赵月波停放的一辆价值46980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32665),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5年8、9月份,任子军伙同李金龙、李二窜至垦利县中心路6号的垦利县建设局(原垦利县建委)家属院,将家属院西侧的6号车库门撬开后盗走停放的一辆黑色普桑轿车,后以10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付建军,得款分赃。  

 

  (2)被告人任子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3)被害人赵月波陈述,证实2005年8月15日晚,他将他的一辆普桑轿车停在建设局家属院西侧的6号车库,第二天发现车被盗。  

 

  (4)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38、2005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任子军伙同他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北区53号楼北侧路上,将通讯公司井下通讯站蒋春华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7540元的红色普桑轿车(鲁e63618)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这一次是他伙同李金龙、李二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北区53号楼北侧路上,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普桑轿车盗走,后由他以10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付建军,得款分赃。任子军当庭对盗窃事实亦无异议。  

 

  (2)被告人任子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3)被害人蒋春华陈述,证实2005年10月12日晚,她将她的一辆普桑轿车停在锦霞北区53号楼北边的公路边上,第二天发现车被盗。  

 

  (4)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39、2005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任子军伙同他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景苑东区13号楼南侧(1号楼北侧),将黄河钻井管具公司陈伟停放的一辆价值62700元的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鲁e35889)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这一次是他伙同李金龙、李二窜至胜北社区景苑东区13号楼南侧(1号楼北侧)路上,将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盗走,后由他以10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付建军,得款分赃。任子军当庭对盗窃事实亦无异议。

 

  (2)被告人任子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3)被害人陈伟陈述,证实2005年12月12日晚,他将他的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停在景苑东区13号楼南侧空地上,第二天发现车被盗。

 

 

  (4)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40、2006年3月27日晚,被告人任子军伙同他人携带钳子、起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南区63号楼1单元北侧(58号楼南侧)空地上,将居住在该楼的梁龙春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4688元的黑色普桑轿车(鲁e45442)盗走,销赃后得款分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子军供述,证实2006年上半年,他伙同李金龙、李二窜至胜北社区锦霞南区63号楼1单元北侧空地上,将停在此处的一辆深色普桑轿车盗走,后由他以9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付建军,得款分赃。  

 

  (2)被告人任子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和供述一致。  

 

  (3)被害人梁龙春陈述,证实2006年3月27日晚,他将他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锦霞南区63号楼1单元楼道口西侧花坛旁,第二天发现车被盗。

  

  (4)车辆信息卡,证实该车的基本情况。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  

 

  本案还有以下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2、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07年11月15日下午,刑侦大队在技侦部门的大力协助下采取集中抓捕行动,首先将被告人张小军抓获,后又锁定被告人任子军、任子成在垦利县垦利镇南十井村家中,并确定了大致方位,带张小军现场确认两被告人住址后将其两人在家中抓获。三被告人均交待了自2004年以来,在东营城区和垦利县城多个居民小区盗窃40余辆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3、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7年12月14日将被告人郭新军抓获,经审讯,郭新军交待了从任子军处收购赃车的犯罪事实。

 

  4、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说明两份,说明一证实被告人盖永祥、程国良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说明二证实张小军揭发任子军、任子成在基地盗窃电脑,经查无法落实。  

 

  5、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均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6、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扣押作案工具清单及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系被告人盗窃作案所用工具。

  

 

  关于被告人张小军"第9、16起没有参与"的辩解意见,审理认为,张小军在侦查期间对参与第9起、第16起盗窃犯罪供认不讳,该供述与同案犯任子军、任子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三被告人均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上述证据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张小军参与了第9、16起犯罪。该项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任子成"只承认第12、13、20、21、23、30起盗窃事实,对其他指控事实予以否认"的辩解意见,审理认为,起诉书指控任子成盗窃29起,在这29起中,除第4起证据不够充分外,其他28起任子成在侦查期间均供认不讳,且该供述与同案犯任子军、张小军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与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任子成参与28起盗窃。该项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的辩解意见,除第4起外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小军辩护人提出"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补充提供的证据,审理认为,张小军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但经查无法落实,依法不能构成立功。关于"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军在公安机关已锁定被告人任子军、任子成在垦利县垦利镇南十井的家中并确定大致方位的情况下,被动地对任子军、任子成的家庭住址进行了确认,该确认系如实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基本情况,且被告人任子军、任子成家亦是三被告人盗窃机动车得手后的临时藏匿地,故被告人张小军对其家庭住址的确认亦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非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该行为依法不能构成重大立功。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小军辩护人、任子成辩护人所提出的"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从作案地点的选定、人员的组织、具体盗窃行为的实施、销赃的过程来分析,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子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小军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任子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任子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新军、盖永祥、程国良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系主犯;被告人任子成系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子军、张小军归案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酌定量刑情节,但鉴于被告人任子军盗窃次数、盗窃金额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小军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任子成在侦查阶段坦白后又在庭审中翻供,对大部分盗窃犯罪不予认可,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先后28次实施盗窃行为,并非初犯,对其辩护人"初犯、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郭新军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所购赃车大部分已追回返还失主,其亲属积极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提供了财产保证,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盖永祥、程国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所购赃车已追回返还失主,其亲属积极为其可能判处的财产刑提供了财产保证,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子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5 日起至2022年11 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任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5 日起至2019年11 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郭新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盖永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程国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作案工具尖嘴钳子、平口钳子、平口起子各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国蕾

审 判 员  张 宁

代理审判员  桑爱红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世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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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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