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醉汉与美容美发店发生争执并闹事,被店方打死的故意伤害案,因被告家属代其积极赔偿19.5万而获得被害家属谅解,钦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从轻减轻判决,判处被告人曹文兴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曹德景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7月10日16时许,刚从广东打工回到广西钦州被害人张文道醉酒后到钦州市文峰南路117号被告人江西南昌人曹德景经营的“恒丰美容美发店”按摩理发,因理发问题与看店的被告人曹德景妻子周玉梅发生争吵,周玉梅叫在楼上休息的家公被告人曹文兴和曹德景来处理。被告人曹文兴、曹德景到后,与张继续争吵,争吵中被告人曹德景打了张头部一拳,接着被告人曹文兴、曹德景将张拖到店内的小房间,被告人曹文兴关上房门,先用拳头、石头、水管殴打张,后用脚将张踹倒在地并用力踩、踢张的胸、腹部,直致张没有反应才停手。随后,被告人曹文兴、曹德景打电话报警,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文道因腹部被他人多次踩踏致肝胆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曹文兴、曹德景的亲属代其二人向被害人张文道的亲属赔偿人民币19.5万元。
被告人曹文兴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一审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张文道因理发问题与店主发生争吵并说要砸店,对于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不是严重过错。但被告家属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即打电话报案,并叫亲人曹德志等人注意救护车几点到达,证明被告人不希望有死人的事情发生;被告人是偶犯、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文兴是故意伤害共同犯罪的直接实施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德景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对两被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赔人民币19.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德景十七岁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钦州市中级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曹文兴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曹德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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