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兆兵,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区缘溪堂工地四海消防施工队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镇南军寨村。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06]第2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兆兵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兆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兆兵于2006年9月3日15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缘溪堂工地2号楼19层a户内,趁人不备,窃取江苏南通四建缘溪堂工地工人用于施工的喜利得te16型电锤1台,价值人民币2773元。被告人宋兆兵于次日被抓获归案。现被盗电锤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顾文国、张启彬、杨健、杨涛证言、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兆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兆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4日起至2007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冬香
二oo七 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阳
书 记 员 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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