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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永清犯盗窃罪一案

2014年9月28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永清,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维山乡双井村5组10号。2008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建湘,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永清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简向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教书、易新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萧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永清及其辩护人肖建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永清与曾文武、曾记新商量来隆回县偷车。200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永清伙同曾文武、曾记新赶到隆回县城寻找目标、踩点,10月1日凌晨,由同案人曾文武实行盗窃,被告人刘永清与同案人曾记新望风,在隆回县桃洪镇环城路一汽车维修店前盗窃一台南骏牌六轮农用车后,并由曾文武驾车沿320国道隆回南岳庙乡方向逃跑,当被盗的农用车开至南岳庙乡蓄鱼塘地段,车辆出现故障,停在路边维修时被蓄鱼塘砖厂罗林广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刘永清被当场抓获,被盗的南骏牌农用车被追回。经隆回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南骏牌六轮农用车价值24 000元,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永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罗清芳、罗双萍的陈述;2、证人罗林广的证言;3、价格鉴定结论;4、辩认笔录;5、扣押、返还物品清单;8、现场勘验笔录;7、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永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永清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永清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永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简 向 荣
审 判 员 罗 教 书
审 判 员 易 新 华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 优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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