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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领“新农合”医疗补偿款十万多元获刑十年

2014年6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李某亮原是广西苍梧县某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肩负着国家惠农资金的审核、发放重任,但却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100531.07元,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期间,李某亮与该镇交通站副站长孟某东、村民廖某浩(二人另案处理)密谋共同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作案时,先由廖某浩购买广东省医疗住院空白发票、假的广东省医疗机构公章及物色已经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再由李某亮虚构、制作虚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的报销资料,最后由孟某东在李某亮与廖某浩之间传达资料、信息并协调关系。他们先后分别与吴某光、廖某良、全某华(三人另案处理,均为村民)达成共识,利用李某亮在该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任会计、审核报销资料、发放补偿金现金支票的职务之便,共同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共86323.73元。案发后,孟某东、吴某光、廖某良、全某华自动投案自首。

  另查明: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李某亮伙同他人,利用其各自保管、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资料和发放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款的职务便利,通过假冒领款人签字的手段,共冒领补偿款14207.34元。其中李某亮分得7107.34元。

  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100531.07元据为已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一审判决后,李某亮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该院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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