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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大师”盗取200余张银行卡信息取现消费128万

2014年5月28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只有初中文化,却“自主研发”出银行卡复制器和密码接收器,盗取200余张银行卡信息后取现、消费128万余元。3月1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特大信用卡诈骗案,认定“复制大师”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

  刷卡110万购买金条引发警觉

  2011年12月24日,喻某来到解放碑某珠宝店,只在柜台看了不到一分钟样品,就告知店员要购买100万左右的金条,要求单独和店员谈业务。最终谈成的价格是千足金金条348元/克,喻某要2895克。

  谈好后,喻某当即拿出银行卡刷了110万余元,pos机单显示交易成功。但有个细节引起了店员的警觉,喻某自称是河北人,刷卡时却拿了个安徽的身份证。店员怀疑可能是诈骗,立即请示领导,领导指示钱到了帐才给金条。因为当天是周六,钱要下周一才到帐,店员于是告知喻某“钱没到账,下周一提货”。喻某闻言脸色大变,要求立即提金条。双方僵持不下,喻某又要求取消交易,但银行说取消交易也要等到下周一。无奈之下,喻某让珠宝店出具了欠条。

  就在喻某刷卡买金条当天,董女士的手机接到5条短信,称她的银行卡在珠宝店刷卡消费110万余元,并4次取现共计6800元。虽然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里,不安的董女士还是查了下,发现卡里确实蒸发了百万巨款,赶忙向警方报案。

  复制200张以上信用卡

  2012年2月23日,警方在沙坪坝区新体村将喻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了其持有的328张空白卡及其伪造的85张银行卡。

  喻某持有的空白卡是一种有磁条的卡,表面是白色,没有印刷,可以通过专用设备写入银行卡信息,作为银行卡使用。在公共场合使用这样的卡会引起怀疑,喻某只在没人时使用过,后来为了安全,就改用真实银行卡写入复制来的银行卡信息取现。

  喻某交代,他用复制的银行卡刷了110万余元的金条却不能提走,从珠宝店出来后就到渝中区大坪一个atm机,把董女士账户中剩余的6800元全部取了。

  实际上,喻某早在2009年就开始用复制卡取钱。他自制读卡器、特制键盘等装置,安装在沙坪坝区、渝北区、江北区及渝中区多个银行atm机上,窃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后,通过自制的写卡装置进行复制,再用复制好的银行卡消费及取现。通过这种方式,喻某成功复制了超过200张银行卡,取现18万余元。

  “复制大师”犯下3宗罪

  法院认为,喻某刷卡110万余元购买黄金,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金额达1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还查明,喻某于2011年1月19日在九龙坡区石桥铺泰兴电脑城外,以雇佣蒋某搬运货物为名,骗得其身份证后,从银行骗领了3张借记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查获的银行卡中,经比对其中2张磁条信息与卡面信息不一致,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喻某辩称其骗领银行卡、伪造银行卡是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一个环节,不应独立认定为犯罪。法院查明,喻某骗领的3张银行卡和伪造的2张银行卡所转移的现金并不是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主张。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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