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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扮爷孙行诈骗 二男子领刑受罚

2014年5月15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二名男子利用他人急于购买林木的心理,假扮爷孙俩将他人的两处杉木林说成自家的林木,以此诈骗他人钱财,为此“爷孙俩”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1年5月中旬,被告人廖某窜到被告人蒙某家,与蒙某密谋,二被告人假扮成爷孙,以出卖青山林木为诱饵进行诈骗。同年5月28日,二被告人故意隐瞒事实,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大竹村附近的两处坡岭别人的杉树林,谎称是自已的杉树林用来出卖,骗取被害人罗某、蒙某等二人购买杉树林的定金10000元。后被告人廖某分得赃款9700元,被告人蒙某分得赃款300元。

  另查明,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廖某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顶新村廖某吉家,后趁其外出之机,窜进卧室将其存放在床铺下面的现金1000元盗走。

  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廖某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大竹村附近地名叫“纳近”的地方,发现被害人廖某仕放养的一匹公马,趁无人之机,将马盗走。次日中午被告人廖某以105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兼爱乡顶新村的被告人廖某艺。被告人廖某艺明知该马是偷来的,图便宜收购了该匹马。经鉴定,被盗马匹价值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蒙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廖某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艺明知是犯罪所得,贪图便宜,为犯罪分子收购赃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蒙某犯诈骗罪,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廖某艺犯掩饰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艺在案发后已将赃物归还失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廖某艺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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