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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窃贼专盯三轮摩托车工具箱行窃8起偷得94600元

2014年4月3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一小偷经过长时间的观察发现,大多数骑三轮摩托车的司机,都喜欢将现金放在其三轮摩托车的工具箱内。于是,这个小偷就专偷工具箱里的现金,先后盗窃作案8起,竟无一次失手。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去年5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聋哑人)驾驶摩托车跟踪王某某至邳州市新河镇新集街道,趁王某某将车停在路边去吃饭之时,将王某某放在三轮摩托车工具箱内的人民币8400元盗走。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又再次驾驶摩托车跟踪刘某某至邳州市新河镇酒店村,趁刘某某进农户家中收购大蒜之时,将刘某某放在三轮摩托车工具箱内的人民币10000元盗走。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跟踪宋某某至邳睢公路土山镇包庄路口,趁宋某某将车停在路边询问大蒜价格之时,将宋某某放在三轮摩托车工具箱内的人民币4000余元盗走……

  被告人刘某某在去年5月至6月期间,通过驾驶摩托车,跟踪收购大蒜或卖大蒜的车辆,先后通过趁人去路边饭店吃饭、同人搭话询问大蒜价格、进农户家收购大蒜等时机,迅速窃取车上工具箱内的钱财,共盗窃作案8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94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经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巡逻民警盘查,发现其有作案嫌疑,遂带回所内审查,其交代了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刘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系又聋又哑人犯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此案暴露出大多数三轮摩托车司机对个人放在车上的钱财保管意识不够,防范意识不强,给小偷创造了可乘之机。正是应验了那句老话,不怕贼偷,就怕贼想。在此,给各位司机朋友提个醒,下车问路、吃饭或做其它事情时,一定要把放在车上的现金或其它贵重物品带上,不给小偷有机可乘。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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