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日,被告人黄兵、黄田、黄宽、黄理均分别被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
被告人黄兵伙同黄田为向郑某索借黄兵的4000元债务,商量一起到百林乡找郑某还钱,黄田叫上黄宽、黄理帮忙追债,由黄田驾驶一辆桂m60980号qq车,黄兵带路到百林乡。2011年8月30日8时许,黄兵等人窜到该乡平田村郑某家门前见到郑某,并将其拉上车带到该县某宾馆302号房内,威逼其归还所欠债务,并让其写下一张债权4000元的欠条。期间,上述被告人多次对郑某进行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至8月31日14时许,郑某才获公安民警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兵、黄田、黄宽、黄理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四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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