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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将“购物卡”当“人情”

2013年11月2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某学校纪委根据职工反映林某有收受购物卡的行为,对该校后勤与基建处负责人林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后来,林某按照购物卡金额退出了3万多元款物,但坚持认为这些购物卡不过是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作为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又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法官说法

三个特征排除“人情往来”

该院刑庭庭长孙华说,区别通常意义上的人情往来和行受贿,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数额上明显超过一般人情往来的金额;二是送卡人与收卡人有业务往来,送卡人有明显的请托事项;三是收卡人只收受,不回赠,不具备人情往来互惠平衡的特征。被告人林某最后也承认,如果不是自己手中的权力,这些“朋友”不见得会给自己送如此多的“人情”。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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