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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犀鸟5换来五年刑期并罚金五千

2013年10月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文海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文海强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合法运输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从崇左市宁明县爱店口岸往南宁市运输花冠皱盔犀鸟5只,在途经广西南友高速公路扶绥服务区时,被扶绥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西区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鉴定,5只花冠皱盔犀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扶绥县公安局将查扣的5只花冠皱盔犀鸟移交广西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海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海强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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