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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惯盗不懂高科技 解密码巧碰警察被拘

2013年10月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多次入户盗窃案,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分别于2012年6月1日、2012年7月18日、2012年9月25日窜至黔江区黑溪镇、黔江区黑溪中学、彭水县保家镇实施盗窃。2012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骑摩托车窜至黔江区黑溪镇街上大桥边,以攀爬防护栏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高某家三楼卧室,盗窃现金3000元、邦华牌手机一部。郭某得手后,继续窜至四楼,通过阳台翻窗进入被害人龚某卧室内,将一部黑色苹果牌四代手机盗走。2012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郭某骑摩托车窜至黔江区黑溪中学外,以破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的宿舍内,盗走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400余元。2012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郭某骑摩托车窜至彭水县保家镇街上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家的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

经黔江区物价局鉴定,被告人郭某盗窃的赃物共计价值11729元。被告人郭某偷窃得手后,因窃得的苹果手机只有一个数字按键,郭某供述自己不会用,遂用得没电后随意丢弃在自己住房内。被告人郭某窃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后意欲自己使用,但因被害人张某某设置了密码锁而无法开机。

2012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到黔江准备给电脑解锁,但因解锁价格较贵而放弃,后郭某又联系葛某准备把电脑解锁,葛某不知电脑系郭某盗窃所得并同意找人为其解锁。

后在黔江区城西街道某宾馆内,黔江区公安民警发现郭某随身携带苹果笔记本电脑,且无法说清楚来源又不知道开机密码,有重大作案嫌疑,而把郭某进行拘传。

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1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已退还全部赃款,且部分赃物已经提取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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