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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功能及其发展趋势 投案自首也可以向被害单位投案吗?

2020年11月18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功能及其发展趋势

与普通程序相比,刑事简易程序最为明显的外部特征便是通过对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一定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能得到快速、及时地审理和判决。;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与倾向,即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二战以后,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的广泛采用,并且其适用范围亦逐步扩大;[1] 。


从世界各国对简易程序所表现出来的不断高涨的热情来看,简易程序至少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价值功能。首先,简易程序是诉讼效率得以提高的有效途径。;与司法投入大量增加相比,设立简易程序提高效率似乎更为可行。;[2] 正是通过这种程序的有效激活,使诉讼程序显示出其应有的生机与活力,成为通往公平、正义的;快速通道;。防止因单一程序的缓慢运行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大量积压,人们只能在望眼欲穿之中等待那;迟来的公正;。因此;, 设立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是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实行诉讼经济原则,使刑事审判中各种不必要的成本能得以节省。;[3] 其次,简易程序通过其对司法成本的节省推动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并不是简易程序建立的唯一价值基础,也不是科学化与合理化程序运行的最终目的。实际上,简易程序还具有其它一些特有的功能。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它可以确保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投入得以合理地配置,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普通程序朝着正当化方向改革的努力能获得成功。正是通过这种诉讼程序的繁简相济,使刑事案件能改变那种资源均占的不良状况,从单一的普通程序中进行必要的程序分流,使一部分重大、复杂、被告人期待获得较为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适用较为正规、烦琐而且保障程度较高的程序来处理,而那些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自愿放弃程序性保障的案件, 则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4] 从而使那些重大、复杂并且对司法资源需求量较大的案件能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占有其应有的份额,为其能得到最终的公正处理打下坚实的程序保障基础;而那些轻微、简单的案件不至于被不必要地延误,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正是因为简易程序的前述价值功能,使得人们对于简易程序似乎相见恨晚,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其本国的具体实际,将其引入到其刑事诉讼之中,希望该程序能在本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促进公正和效率这双重价值目标的实现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其中,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所构建的是一种以有罪答辩及与此有关的辩诉交易为表现形式的简易程序,而以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构建的则是一种以处罚令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简易程序。不仅如此,由于个案情况的千差万别,个别性特征的不可避免,仅仅设计一种形式的简易程序,往往还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而有些国家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在其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又增加了一种甚至两种以上形式的简易程序。以意大利为例,该国在其1998 年新颁布的中,将简易程序扩大为简易审判、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快速审判、立即审判、处罚令程序共五种形式。[5]简易程序正在向更加普遍化、科学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简易程序以其特有的功能和实际效果回报着对其寄予厚望的选择者,令青睐它的人们可以不断地从中尝到甜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就一直认为;不管理想的世界是什么样子,目前的现实是有罪答辩和经常与之伴随的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审判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如管理得当,它们将使有关各方受益。;[6] 在美国联邦和州的司法系统,辩诉交易一直被大量适用,90 %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结案处理的。[7] 英国有71. 25 %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审理。[8]德国、日本、意大利等






投案自首也可以向被害单位投案吗?

  投案自首,向来是减轻刑责的一种常见的方式,而且,有些投案自首的方式,虽然不常见,也一样可以得到从轻判决。


  2009年3月29日,某外资公司发现仓库内丢失了3箱准备外销的货物。经调查后发现,某物流企业曾在当天派员工皮某来公司配送过其他货物,于是怀疑盗窃系皮某所为。外资公司经理向皮某电话询问,皮某予以否认,但愿意到外资公司协助调查。外资公司随即报警,皮某来公司后被警方抓获,经审讯,皮某承认了盗窃外资公司3箱货物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单位打电话询问皮某,皮某虽然当时否认,但愿意来公司协助调查。被告皮某到公司时,公安民警已经进行完现场勘测,并对皮某进行审讯。皮某交代了犯罪事实,使案件顺利破获。皮某的行为可视为自首,依法得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处理。


  此案中,被告皮某是主动向被害单位投案的,但是在投案之初其目的是不明确的,只是答应愿意协助调查,那么其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呢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成立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认犯罪的主要事实。皮某在接受公安机关审讯的第一时间就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没有给破案造成太大的周折。但是要认定是不是自首,首先需要确认皮某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本案有四个基本事实值得评析:


首先,被告皮某是主动答应并来到被害单位协助调查的,按照被告皮某所在的物流单位到受害的外资公司的距离,被告皮某到被害公司的时间大约是事发当晚的17时。


其次,当日下午4时10分公安机关已经接警开始调查。


第三,被告皮某到被害公司后,延续到当晚9时被抓获,这一段时间里,皮某一直在被害的公司里等待询问调查,没有离开,也没有逃离的想法。


第四,公安机关从被害公司带走皮某时,并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是一种“传唤”,这说明此时的公安机关也只是对皮某处于怀疑审查阶段,还没有确认他的犯罪事实,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


  综上事实,体现的结果是:事发后,尽管被害公司用电话多次追问皮某是否有盗窃事实,皮某也予以否认,但是皮某还是愿意到被害公司协助调查,还是主动在事发当天去的。在被害公司里,皮某发现公安机关已经开始查案,但没有对她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皮某完全有逃走和离开的机会和条件,但是皮某没有任何逃离的迹象,一直把自己置身于被害公司和给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由此产生的客观结果同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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