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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2023年10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一、什么是公诉案件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二、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行。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拥有补充诉讼权。但是,加害人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影响量刑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求情,是会影响量刑。法院法官可以酌情处缓刑。


  三、公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公诉案件是指除了自诉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的相关资料。公诉案件的主体是检查机关,所以一般是不可能请求撤诉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之后协商处理的,可以从宽处罚。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某学校女生丁某等因不满女生龚某向老师告状跑到龚某宿舍殴打龚某,强迫龚某脱去上衣和内衣,将内裤、袜子等物挂在龚某头上,强迫龚某摆各种姿势拍照等进行侮辱,后将照片删除未予散播。检察机关以丁某等犯侮辱妇女罪起诉,法院以侮辱罪对丁某等作出判决。笔者认为,丁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侮辱罪,且法院不能直接将检察机关起诉的侮辱妇女罪改变为侮辱罪进行判决,而应裁定终止审理。


  从实体上分析,区分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主要在于行为本质、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以及行为是否具有强烈的性色彩等。一是看行为的本质是侵犯妇女性的权利还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淫秽语言、下流动作损害妇女人格、尊严,伤害妇女性的羞耻心的行为,如以下流语言辱骂调戏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污物,向妇女暴露生殖器等。而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虽然可能有扒光被害人的衣服等情形,但这种行为性色彩程度一般较低,而且也只是侮辱行为的附随内容。二是看行为人的动机是追求性刺激还是报复泄愤。侮辱妇女罪中的行为人一般是出于流氓动机、精神空虚,所实施的行为主要是追求性的满足或者性的刺激。而侮辱罪主观上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基于报复和泄私愤的动机,而非为了追求性刺激和性满足。三是看行为对象是否是特定的。侮辱罪的行为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产生了较深的积怨。而侮辱妇女罪的行为对象则往往是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等而随意选择的。从上述分析看,丁某等人为泄愤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侮辱,虽然有强迫脱衣服和摆姿势的情况,但并不涉及性的因素,主要是进行人格侮辱,符合侮辱罪的特征。


  从程序上分析,法院不能直接将检察机关指控的公诉罪名改变为自诉罪名予以判决。侮辱罪,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均由自诉人到法院提起自诉,而不属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受理前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其中,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审查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至项中第项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是指自诉人没有到法院提起自诉或者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人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案,应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受理前经审查如果认为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果认为属于自诉案件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由此,我们也可看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项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的规定,是指公诉罪名范围内的改判,而不包括将公诉罪名改判为自诉罪名。


  本案中,丁某等人的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也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案发后,被害人也没有到法院自诉,所以法院直接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侮辱妇女罪罪名改变为侮辱罪的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以纠正。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属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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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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