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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3年9月2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提起公诉的概念

  提起公诉可以从阶段和行为两个方面去理解。从阶段上讲,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依法决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从行为意义上讲,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此处所讲的提起公诉是从诉讼的阶段上的理解。


  从起诉权的行使上看,各国的起诉制度分为两类:一是统一公诉制,刑事案件统一由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不允许私人自诉。日本、法国就采用这种制度。一是公诉兼自诉制,刑事案件的起诉,大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实行公诉,部分案件允许公民自诉,国家不予干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才能审判。因此,我国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的第三十五条: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诚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并且可以加快办案进度,防止对未成年被告人羁押过长,有利于其身心保护,再者庭审气氛相对缓和能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使其较好地接受审判。但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践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理由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个人独任审判: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此可见,法律也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对第类案件,我国则以宣告刑为标准来判定,不仅包括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包括了部分严重刑事案件,这样一来,与法律所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就相矛盾,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导致混乱,难以掌握。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让未成年罪犯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目前控辩式庭审中的质证、辩论,能通过质证把基本事实查清楚,把证据查确凿,把道理辩明白。在这一过程中,让未成年罪犯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使未成年被告人在事实目前心服口服。这一过程实质是一教育过程,查清事实为进一步实施教育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有助于矫治,真正贯彻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这一规定是从我国建国初期法律就予以确定的。而对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那么,实践中审理的大量是已满16未满18岁的符合简易审条件的。但是,这一年龄段随着生活条件的越来越改善,他们与建国初期的16岁至18岁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比较成熟,是完全有接受全过程的庭审审理的心理承受能力的,而且,只有经过庄严的法庭审理,才能对他们起到一个严肃的惩治效果,让他们头脑中予以充分重视,才能真正贯彻“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针。5、庭审教育的合力是来自于控、辩、、裁三方的,如果一旦公诉方不参加庭审,那么就削弱了庭审教育的力量。同时,简易程序保留了原始的诉讼程序,实行的是纠问式的讯问方式,审判人员在庭审前进行阅卷后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庭审形式是有罪推定的保留。确定了被告人有罪以后再进行教育,是不利于被告人自身悔改的。而且起诉书宣读、询问都由审判员进行,容易造成未成年被告人错误认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一回事,影响司法公正。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话,,能够通过事实的教育和法律的教育,重叠交叉,循序渐进,真正达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目的。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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