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 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2020年11月1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

三个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情况表明,普通程序简化审总体上符合其设立的初衷,减少了庭审时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工作量大的矛盾,但是应当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寻求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最大限度地简化程序是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生命所在,而程序公正的获得则有赖于被告人的真实自愿和法官的全面告知。

普通程序简化审;实证研究;效率;公正

2007年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布了,自此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就适用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程序进行审判。该项程序被认为是最高司法当局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付出的努力,但也遭到了一些实务界和学术界人士的批判。批评者认为该项程序显然受到了西方;辩诉交易;制度的影响,有可能使庭审走过场,滋生新的司法腐败,同时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不利。为探究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具体的实施情况,对该程序做出客观地评判,我们从2004年开始在上海就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了实证研究。


我们的研究方法是先选择了一家区级法院,通过与法官、检察官座谈、旁听庭审、阅读案卷等方式,对其2004年度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作了全面的了解。然后,我们将研究范围扩大至另外两家区级法院,采取旁听庭审以及与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人访谈的方式,了解这些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具体情况,并听取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被告人四个群体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态度和意见。我们选中的3家法院,其中之一坐落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北部,所辖区域面积为29.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9.9万人,为上海的陆上交通枢纽中心,每年流动人口量很大,刑事案件数也比较多。另一家坐落在上海市中心城区东北部,所辖区域面积60.61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8万人。还有一家则代表新兴的上海,该法院在上海管辖的面积最大,管辖地域面积533.45平方公里,包括11个街道、13个镇,另有4个国家级开发小区。全区共有户籍人口170余万人,外来流动人口70余万人。该法院的案件数也最多,并且收案数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2004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183件。我们认为,这三家法院基本能够反映上海地区在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面的一般情况。我们在三家法院共旁听了14个案件,时间跨度为2004年10月—2004年12月和2006年5月—2006年7月,同时采访了15位法官、10名检察官、5位律师和5名被告人。这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均亲身处理过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其中不乏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十余年的刑事司法职业生涯。而5名被告人均是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被告人,平均年龄43岁,文化程度为初中、高中和中专。同时,我们在上海6个区县法院下发了100份针对法官的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75份:在10个区县检察院下发了100份针对检察官的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93份:在全市范围内下发了100份针对律师的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61份。在接受问卷调查的法官中,93%的法官表示;处理过简化审案件;,5%的法官表示;没有处理过;。在接受问卷调查的检察官中,90%的检察官表示;处理过简化审案件;,9%的检察官表示;没有处理过;。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律师中,80%的律师表示;处理过简化审案件;,18%的律师表示;没有处理过;。为了使此次研究更具有广泛性,我们又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律师进行了访谈,共访谈了47位律师。这些接受访谈的律师中,98%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55%具有5年以上刑事诉讼执业经历。由于此次样本的有限性和局限性,研究的结果可能并不能反映所有的情形,但我们希望能够通过我们得到的这部分信息,来揭示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一般面貌和存在的一般性问题。


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适用情况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一般情况上海市××区人民法院的统计结果显示,2004年该院共审结743个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158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444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141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1.2%,数量已超过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这158个案件中,案件类型涉及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诈骗、强奸等,判处的刑罚最高达有期徒刑18年,最低被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共同犯罪案件25起,占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总案件数的15.8%。实践中,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自动认罪的案件,基本上会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尤其是对于重复性的共同犯罪案件,比如多个被告人共同多次盗窃,更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该项程序在案件量多,而法官人手少的法院更是受到了欢迎。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每年刑事案件数2000件以上,而该院办案法官只有10余名,每人平均每年要办200多件案件,法官们坦言:;如果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这么多的案件我们根本处理不过来;。


这些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大多数的被告人审前被逮捕羁押,直至审判,另有部分被告人审前被采取取保候审,而只有少部分的被告人审前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这种情形也见于我们旁听的14个案件中。14个案件涉及抢劫罪、受贿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等,所涉的26名被告人,只有1名被告人在审前被取保候审,其余25名均被审前逮捕。


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启动


2004年度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158个案件,全部均因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而被适用。在案卷中,我们发现,检察院在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会征询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必须在上签署意见表示同意。然后,检察院向法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填写一份,随起诉书移送给法院。


问卷调查反映了与上述相似的情形。在针对;您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是谁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问卷调查中,31%法官、11%检察官和49%律师回答是;法官;:72%法官、93%检察官和49%律师回答是;检察官;:3%律师回答是;律师;:还有1%的法官、8%律师认为是;被告人;启动了普通程序简化审。







在旁听庭审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形,即检察院在审前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庭审中被告人却翻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承认或表示异议,于是案件被转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当然,也有审前检察院并没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罪,法院在征求了公诉人的意见后,案件被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审理。


庭审程序


所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检察官均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也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组成与普通程序无异。


通过旁听,我们总结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庭审与普通程序相比,呈现出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法官在法庭调查阶段宣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通常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法官宣布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宣布的方式和用词,各个法官之间并不统一。不同的宣布方式并没有因法院或法官个人而被固定下来,似乎存在着随机的可能性。在对法官调研时,我们得知,虽然法律对法官在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时,必须在庭审时告知被告人具有明确的规定,但各个法院对法官在庭审时应当如何决定和宣布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法官主要依据个人的工作习惯,或是具体案件或被告人的情况,来决定宣布的方式。


二是关于检察官举证的方式。这是普通程序简化审与普通程序一个很重要的区别。一般来说,在普通程序中,检察官通常是一件一件地出示证据,而被告人也是一件一件地对证据予以质证。但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检察官举证的方式相对简单。在旁听的14个案件中,一种方式是检察官分组出示证据,被告人一组一组地对证据予以质证。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检察官将证据分为六组,第一组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共六份被害人陈述:第二组证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前科资料:第三组证据是证人证言,一共两份:第四组证据是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一共四份:第五组证据是指纹鉴定书:第六份证据是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共涉及四件物品和两笔现金。检察官出示第一组证据,随后被告人对这组证据质证,接着检察官再出示第二组证据,被告人再对这组证据质证,直至对所有证据都质证完毕,庭审转至辩论阶段。大多数案件被适用这种方式举证,占所有旁听案件的72.4%。另一种方式是检察官将所有证据都出示完毕后,再由被告人对所有证据质证。如果在检察官出示证据过程中,被告人对证据有异议,被告人可以直接提出,然后检察官继续举证。适用这种方式举证的案件占旁听庭审案件的28.6%。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检察官采取哪种方式举证,在出示证据时,都不宣读每份证据的全部内容,而只是宣读证据的主要内容,并具体指出这份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证据的出示相对简单。


检察官在庭审时一般会提出量刑建议,但是我们发现,该量刑建议在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 2.提起公诉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3.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中法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比较研究
  • 4.检察院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
  • 5.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说是什么?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