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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

2017年11月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 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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