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文章案例
刑事诉讼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审判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证据
文章案例
罪名分析
刑事诉讼
罪罚轻重
刑事文书
自首知识
刑辩指南
刑罚分类
刑事案例
司法鉴定
取保候审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检查院如何提起抗诉
2015年12月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lsdy.com/art/view.asp?id=83613510557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2.提起公诉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中法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比较研究
4.检察院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
5.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说是什么?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