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上诉

2015年4月25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第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 2.提起公诉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3.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中法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比较研究
  • 4.检察院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
  • 5.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说是什么?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