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审判
文章列表

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

2015年4月10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第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 2.提起公诉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3.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中法刑事诉讼再审程序比较研究
  • 4.检察院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刑事简易程序的变更
  • 5.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说是什么?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