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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2019年12月3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词

东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受张某的委托,由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阅卷及当面向张某本人了解案情及刚才的开庭,依据相关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有意见,辩护人认为张某与蔡某、王某到大陆开办银行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等三人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但是要构成该罪,必须要有帮助的客观行为和明知其帮助行为是用于违法犯罪的主观目的,张某等三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他们虽有开办银行卡的客观行为,但是并没有明知开办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主观目的,在本案中也就是张某等三人对于银行卡后期会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明知。

首先,对于卡的用途张某等三人并不知情,这一事实在张某等三人及带队人员林闵翔的多次供述中均非常明确。张某及蔡某多次供述他们不清楚开的银行卡是做什么用的,而且也有再三向负责人确认过没有事情,才决定来办卡。林闵翔的供述也是能够确认他自己本身就对卡的用途不知情,更没有对张某等三人提起过开办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

其次,到大陆开办银行卡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也不能推出明知办卡用于违法的事实。根据目前大陆和台湾银行没有联网,相互之间银行卡不能通用,如果要在大陆做生意,就必须到大陆银行开办银行卡。本案中张某就是信任其他人说的这一点才帮忙到大陆办理银行卡,认为是帮助他人开卡用于正规的经营买卖。另外,到大陆办证坐飞机来来回回要一星期左右,他们所得到的报酬也没有特别高,只相当于普通打工工资,所得报酬并没有明显畸高,张某等三人其实并不会怀疑所办卡用于非法活动。

最后,退一步讲,如果张某等三人当时有对办卡用途怀疑过,只是怀疑可能会将卡用于违法,且怀疑的程度也只是用于违法不正当的生意经营,事实也不存在开办出来的卡已经有用于违法犯罪。则根据信赖原则,也应当排除对张某等人帮助者的主观归责,不能推定出应当知道或者明知用于违法行为。

结合以上几点,被告人张某等对于所办的卡用于诈骗并不明知,只是怀疑他人会用于非法经营,仅怀疑则不能推定明知。

二、再退一步讲,如果本案张某等三被告人就算当时负责人明确告知他们所办卡是用于诈骗,明知用于违法犯罪,根据他们的行为,也达不到刑法规定的严重情节,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度,不应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本案张某等三人第一次到大陆开卡,到大陆后也只办出两张卡,该两张卡均还没有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也没有拿到任何报酬,也即三个人只是办了两张任何人都可以办的银行卡。如此行为本身及后果上均是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达不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而刑法规定的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不仅要有帮助行为,而且要明知是违法行为,更要是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张某等三人就算明知办卡用于违法行为,也达不到情节严重,构不成该罪。特别是其中王某,其是陪同女朋友蔡某一起来大陆,伙食是自理,就连飞机票回湾后也是要支付给介绍人,也没有在大陆办卡。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在被告人的住处以外的地方指定监视居住的,则其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张某本身属于台湾户籍,案发前一直生活居住在台湾,案发后直到现在一年多都没有回过台湾。张某等三人在2018815日被监视居住,所监视居住的地点是由公安机关指定的,所从事的工作也是由公安按排好的。该三人从2018815日开始到现在都是工作生活在公安给其指定的东阳市看守所边上的石材厂,也一直遵守公安及厂里的安排,随传随到。张某等三人的台胞证均被公安扣押,在这期间他们不可能到外面去找工作去单独生活,人身自由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应该属于指定监视居住。如果要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话,从2018815日开始到现在指定监视居住的时间应该拿来折抵刑期。

综上,希望贵院能结合本案张某等三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只是开办两张银行卡,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及主观上并不明知是用于违法事实,能给予无罪判决。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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