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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书

2019年12月3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意见书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由东阳市公安局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的王某猥亵儿童一案,由我担任其该阶段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针对起诉意见书及全案证据,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采纳:

根据现有证据要指控王某构成猥亵儿童,尚达不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程度,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给予王某不构成犯罪,不予起诉的决定:

一、指控构罪的证据不足:首先,公安侦查机关共提审犯罪嫌疑人王某五次,五次供述笔录非常一致,均讲到没有对其学生有超越法律底线的行为,不存在猥亵学生。王某在平时教学中平易近人,又是担任班主任,与学生打成一片,主要目的是想让学生消除学习的恐惧感,产生学习的兴趣。王某在供述中讲到曾有在学生问问题的时候让学生坐在腿上,但是期间再没有其他过份动作。这一供述与学生的陈述也能吻合一致,说明王某仅仅有因为教学方便为了拉近与学生的距离,抱过学生,但没有其他的猥亵行为。

其次:现有证据中只有一名被害人的陈述,能指控王某。但是这名被害人的陈述可信度不高,其陈述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查实。

本案案发时间在20195月份,截止目前已经过好几个月,而且该事情已经过家长、学校、老师的处理,整个事情已发酵成熟,各学生及家长之间联系非常频繁,相互之间有微信也有建群,难免会有串供的可能。另外储园美是所谓的受害人中较为严重的,但是其供述同样存在与其他学生与自己家长联系串供,也不排除家长有指使的可能。储园美于200811月份出生,只有11周岁,该年龄段心智各方面尚未成熟,非常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在本案陈述中也不可避免会有受家长的影响。

该被害人只有一次供述,在侦查机关第二次去做笔录时,就推卸没有做,仅有的第一次供述还没有录音视频,无法确定是在何种情况下制作。对于该被害人的陈述辩护人认为还有待进一步去查实。

各被害人年龄还小,她们所谓的胸和下体是否与我们成人所指的是一致,辩护人注意到侦查机关在作笔录时没有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的解释,是否腹部以上的地方不仅仅是乳房都叫胸,下体是否包括大腿和屁股。如果犯罪嫌疑人王某仅仅有抱的行为,或者在抱的过程中有碰到肚子及肚子以上部位,那么也是不会构成本罪。

再次:本案最有发言权的校方对该案其实已经作出结论,王某不存在猥亵行为。该校校长在案发第一时间,就及时与家长联系,并查看了该班近一个月所有监控后,没有发现王某的不轨行为。之后也找王某及妻子谈话了解情况,并对整个事件在班级群中作出处理,本案受害人家长也表示理解并向王某作出道歉。如果王某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作为学校决不会纵容不管。

综上,本案除了被害人的陈述外,没有任何物证及其他证据能指控本案成立,要指控构罪尚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

二、本案也不存在作案的时间和空间。猥亵是一种涉及隐私的犯罪,作案的环境相对会隐蔽一些,而本案是老师和学生的关系,王某的所有行为都是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在教室里发生,并没有在其他地方与学生有过多的接触,因此,其不可能有作案的环境。

结合以上,要认定王某构成猥亵儿童尚未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各证据之间也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虽有一两名被害人讲到,但是无法排除其他各种合理怀疑,反而能够证实王某无罪的证据更为充分,故综合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猥亵儿童。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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