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司法鉴定
文章列表

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

2018年7月1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因此, 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有三点: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受理。2、司法鉴定人不得跨专业受理鉴定和实施鉴定。3、社会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不受部门和地域限制。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行为人的笔迹是怎么鉴定的?原告提出笔迹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 2.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复写纸笔迹鉴定的费用是多少?
  • 3.人民法院有笔迹鉴定机构吗 哪些机构可以鉴定笔迹?
  • 4.鉴定合同鉴定的时间和笔迹由哪个单位执行?司法鉴定伤情等级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 5.做抑郁症司法鉴定准备什么材料?印章笔迹时间鉴定的规定是什么?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