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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事诉讼行为期限已刻不容缓

2015年7月13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可见,由于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效率在我国刑事价值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诸多程序与制度的设计与制定方面,都具体体现了刑事诉讼效率的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诉讼效率价值原则都有具体的体现。该原则的适用对从快打击犯罪,减少积案,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效率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已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用效率原则去考察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可以发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某些诉讼行为期限的设计在追求效率价值上尚欠力度,已经到了不得不修改完善的地步。
  诉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它从时间上严格诉讼程序,是规范诉讼行为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增强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的工作责任心,促使它们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诉讼同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诉讼成本的投入量,进而影响诉讼效率的高低。而诉讼周期又是由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的期限所决定,所以诉讼行为期限的长短是决定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行为,尤其是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行为或处分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⑴强制措施期限。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拘留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天;特殊种类案件最长不得超过37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必要时经批准通常可延长1至3个月。⑵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⑶审判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2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是20天。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天。第二审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除了这些规定之外,刑事诉讼法还对死刑执行的期限,起诉状的送达期限,再审期限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些诉讼行为的期限规定得比较模糊甚至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这不仅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有可能造成诉讼拖延,有碍诉讼效率的实现,甚至造成超期拘押等严重侵害当事人的现象发生,具体表现在:
  1,对某些诉讼行为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期限。如死刑复核的期限,复核法院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复核完毕,刑事诉讼法就没有规定;
  2,对某些诉讼行为期限规定得比较模糊。如在刑事侦察中对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身份之日起计算,这就导致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有不确定性,也可能成为侦察机关规避法律,超期拘押犯罪嫌疑人的借口。
  3、对某些诉讼行为期限规定得比较模糊。依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而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都有权采取这些强制措施,是三个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总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6个月,还是每个机关采取此类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此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是后一种做法,这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而且也阻碍了诉讼效率的实现。
  4、对违反诉讼行为期限的后果没有明确规定。总的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诉讼行为的期限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但遗憾的是,如果违反了这些期限规定,诉讼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以及行为主体是否承担或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都没有规定。如在超期羁押期间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施超期羁押行为人或机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不仅使程序法的刚性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同时还会滋生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的现象。
  综上所述,对诉讼期限规定的模糊和不明确,已经严重影响到诉讼行为的正常进行,成为制约诉讼效率提高的原因之一,也成为超期羁押,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或对其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诉讼期限以及界定违反诉讼期限规定的后果,已刻不容缓。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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