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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已死亡的——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4年8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其近亲属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但未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近亲属。笔者认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应该是对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财产有继承权的人。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继承权。所以,如果被害人死亡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应该作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被害人的每个近亲属是否都拥有独立的、完整的诉权呢?一种意见认为,每个近亲属都有权就被告人给已死亡的被害人造成的全部物质损失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多个近亲属还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人共同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被害人的所有继承人列为原告人,可以由继承人中的一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其必须经其他继承人合法授权。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如果允许近亲属中的一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对全部损失提起诉讼,则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诉权。而将全部赔偿均判归提起诉讼的人,也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实体权利。将继承人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能保护全部继承人的合法诉权和实体权利,也不会影响法院的诉讼效率和增加当事人讼累。这是民事案件中处理被害人死亡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时确定原告的通常做法,附带民事诉讼加以采用较为合理。
石治文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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