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1351696522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公诉案件从什么时候起,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

2014年7月2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案件,即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机关公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审理的案件。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审判)
  • 2.强制措施的期间设置应“对等”
  • 3.规范刑事诉讼行为期限已刻不容缓
  • 4.法庭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 5.刑事辩护人的责任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51696522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