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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制度

2014年2月1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一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以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该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当事人委托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行使这种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被代理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的权限和事项应由被代理人自行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乾地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除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被代理人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提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 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之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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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诉讼代理权的审查
诉讼代理是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但在审判实务中,有的代理人没有获得代理权却代理他人进行诉讼,规避法院对其诉讼代理权的审查,导致法院的审判活动发生错误。这不仅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害。为此,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应当对诉讼代理人是否取得代理权进行审查,但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性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必要建立诉讼代理权审查机制,规范对诉讼代理人代理权的审查。 更多》》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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