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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保险诈骗罪要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2019年12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保险诈骗罪要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词要怎么写?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浙江金华刑事知名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擅长刑事辩护,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同时对民商事案件也深有研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的代理;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深受当事人充分肯定和信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保险诈骗罪要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掌握既遂行为是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罪列举的五项情形均为既遂行为,即骗取了保险金的行为,这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司法实践中在查处这类案件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还要看其行为的结果,即是否骗取了保险金。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本罪所列五种情形的行为,但其骗赔行为被及时揭穿,未骗得保险金,那么,其行为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行为人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了本项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2、除看其骗取保险金的数额大小外,主要应注意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保险金的故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为人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因过失而虚构保险标的的。如不知保险标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标的保险,或因对保险标的价值计算错误而逾额保险;

  (2)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认识错误而错报或对损失计算错误而夸大的;

  (3)误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如保险财产被人借走,行为人因忘记而以为丢失因而进行索赔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而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二)本罪中一罪与数罪问题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发生时,常常又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毁坏保险财产时可能触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为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这种情形下手段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理论上的通行观点应以一重罪处罚。但是本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依照本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而不能再象处理一般牵连犯那样从一重罪处罚。

  (三)本罪共同犯罪人的认定

  在保险诈骗活动中,保险诈骗犯罪分子为了实现诈骗目的,常常勾结有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或者财产评估人,让他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本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其中,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保险事故调查工作的当事人,他们所提供的鉴定、证明和财产评估的材料直接影响保险事故调查的真伪,因此法律对其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如果他们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了条件,则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应当明确的是、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保险诈骗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如果进行保险诈骗的人尚未骗取保险金,不构成犯罪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也不应当视为犯罪,但可以采取其他方法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责任等。

2019年保险诈骗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 接受被告人王福国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福国的辩护人,经征得其同意,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受理此案后,我查阅了本案的主要卷宗材料,并会见了带着脚镣、躺在病床上的这位晚期癌症病人,昨天至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和示证、质证活动。综合全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状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福国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其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王福国具有诈骗保险的主观故意,即不具有骗取保险并非法占有的目的。

  通过辩护人庭前阅卷和法庭调查以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的确证明了被告人王福国前去延庆进货、拉货两次、拿回报价单一次,但对实际库存货物数量和帐面货物数量以及投保金额、索赔金额等具体情况一概不知。那么,如果仅仅依据被告人实施了上述进货、取单行为即认定被告人是在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这显然不能成立,因为上述日常经营活动不足以证明或者不能表明其具有了诈骗保险的主观故意,同时,被告人王福国也始终否认其知道他人诈骗保险而给予帮助进货和制作虚假报价单的行为。

  客观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也不承认其具有诈保的故意,那么,同案被告人是否能够证明其具有诈保的故意呢,通过昨天的示证和质证,同样没有一个被告人能够证明其明知诈保而故意进货、取报价单的帮助行为。尽管当庭公诉人出示了很多证言和书证,也同样没有证明了被告人王福国具有诈保的主观故意。因此,辩护人对所出示的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因为这些证据对被告人王福国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没有任何意义。

  二、投保人和核保人员失职共同导致的错误投保金额,不能推定被告人王福国具有诈骗保险的故意。

  更何况被告人对实际库存货物数量和帐面货物数量以及投保金额、索赔金额等具体情况一概不知。辩护人之所以想到这一辩护论据是因为,投保人实施投保是正当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对投保物品数量和实际价值的最终核定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职责。而本案中恰恰是因为核保人员的失职形成了投保物品数量与实际物品数量严重不符的错误结果。通常情况下,这种错误结果不出现保险事故则罢,一旦出现保险事故要求理赔时,便必然以上述已经错误了的投保金额作为索赔请求,因为从法律形式要件上投保人已经投保,只能据此索赔。但是,我们绝不能据此而推定为:既然你先前投保数量不实,那么你就具有诈保的主观故意,帮助投保的人员也就具有诈保的故意。请注意,这个不实结果是投保人与核保人员共同形成的,而不是基于犯罪目的而故意编造的,更不是投保人故意纵火制造事故骗保的!究竟是由于混合过错而导致的保险理赔纠纷,还是保险诈骗?

  三、起诉书指控的保险诈骗犯罪金额错误。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和估价公司均对火灾事故物品损失进行了评估,当保险公司认为损失只有 900多万元、而投保人认为有1900万元时产生了纠纷,继而引起了民事诉讼。昨天当庭出示的估价报告证实投保物品数额仅有470万元。这里且不说估价的公正性,单就犯罪数额而言让人不可理解,所谓诈骗保险的金额应该是请求理赔的金额减去实际投保的数额,才是诈骗的金额,不能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的金额也作为犯罪金额予以指控,请法庭在认定时给予纠正。

  四、由于被告人王福国身患癌症、危及生命,请人民法院尽快为其办理判决前的取保手续,使其尽快得到手术治疗。

  同时,如果法庭判决其有罪,那么请在刑罚执行上确认其监外执行的方式,以实现人文关怀式的审判理念。

  谢谢!

  辩护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 :宋

  吴方平,浙江金华刑事知名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细心、诚恳、热情、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吴方平多年的律师经验和不断钻研法律的精神是在一次次案件中取胜的关键因素,作为学者型律师,能帮助当事人真正解决难题是最大的成就感所在!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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