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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终止复议/复核通知书

2019年12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制作具备逻辑性和公正性特点的判决书。 刑法为你整理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仅供参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黄浦刑初字第183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马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2〕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1月12日19时30分许,酒后骑电瓶车途经本市某号时,将王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撞到,后两人交涉未果,王某拨打;110;报警。黄浦公安分局民警沈某等人接警后赶赴事故现场处置,被告人陈某又与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沈某多次上前劝阻,后被陈某用拳击打脸部。经鉴定,沈某上颌骨额突骨折伴错位,构成轻伤;鼻骨骨折无明显移位,属轻微伤。被告人陈某被增援民警制服后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张某的书面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姚某、储某、陈某的书面证言;涉案监控录像资料;被害人沈某的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陈某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陈某系酒后才导致犯罪;陈某患有慢性疾病。综上,请求法庭对陈某从轻处罚,对其在6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吴明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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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复议/复核通知书

  核心内容: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就会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并在三日内出具《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以下就由为你详细介绍。




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通知书


  ×公刑复终字〔〕号


  


  你对不服,提出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本机关已经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审查,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申请人、办案部门或者复议机关各一份,一份附卷。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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