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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女大学生夜间操场锻炼遇害,强奸还是故意杀人?

2017年4月1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广东一女大学生夜间操场锻炼遇害

根据腾讯新闻报道,新京报快讯,昨天(20日)晚上,广东外语(课程)外贸大学一女学生在操场上锻炼身体时遇害,遇害时,该女子刚跑完步,在操场上压腿。

校方表示,嫌疑人尚未被抓获。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1日凌晨发布通报称,12月20日晚10时许,我校北校区操场与13栋学生宿舍之间区域发生人员不幸身亡事件。经确认,为我校继教(公开)学院2015级进修学员。目前,警方正在加紧调查中。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黄石街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已有警察到现场处置情况,相关信息稍后公布。

遭人强奸还是被故意杀害身亡

1、如果这名女生是遭强奸致死,则:

强奸致死构成强奸罪,属于该罪的加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如果这名女生是被人故意杀害身亡,则:

故意杀人罪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是自杀,则:

按照法律精神来看,自杀是应该属于故意杀人,只不过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自己的生命权利,没有侵犯他人.但是基于犯罪人已经死亡,所以谈不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这种刑事立法也即没有现实意义,故刑法没有明确自杀行为是犯罪。

虽然自杀是不违法的,但是以自杀的方式骗保险金是不允许的,保险公司会审查,认定是自杀的就不赔了。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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