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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店主因追赶偷手机者被捅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4月1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一店主因追赶偷手机者被捅伤

12月6日下午,上海发生一起伤人案,一中年男子被捅伤。今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通报称,6日17时20分许,浦东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金高路一店铺内手机被偷,有人受伤。经调查,事发时2名男子在店铺内盗窃手机,被店主王某(男,50岁)发现。逃跑过程中,其中一名男子持刀捅伤追赶的王某。王某被送医救治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浦东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在市局刑侦总队等部门的协助下,于今日凌晨在一出租房内将2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转化型抢劫有哪几种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客观要件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转化型抢劫罪其转化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对“暴力”的理解。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相当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杀人、捆绑、伤害、禁闭、撞击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的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而推推撞撞,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

2、对“当场”的理解。 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抓捕全过程。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到被人发现实施抓捕中间没有明显的停止。如果行为人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在事后、在其他地点行为人被发现而对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从作案到被发现其中间有明显的间隔,已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单独断判,其构成什么罪以什么罪定罪处罚。而与先前的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已没有关系,故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上海店主追赶小偷被小偷捅伤,小偷的行为属于在偷盗过程中抗拒抓捕,已经构成了转化型抢劫。小偷的行为同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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