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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监局原副局长李永新挪用公款6450万判无期

2017年4月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近日

  一审法院认定,李永新在担任鹤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407.06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9.9万元,侵吞公共财物合计290.4万元,挪用公款共计6450万元。

  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永新提出上诉。省高院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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