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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他人银行卡转卖电信诈骗者

2017年2月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日前,静安法院判决了一起专门在互联网上组织他人用本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有偿收购后再加价提供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团伙。一审判决被告人高雷、高杰及宋刚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各1万元。

  高雷、高杰及宋刚均系外来无业人员。2013年3月起,三人在互联网上获悉有人需要大量收购银行卡的信息,便组织多人用本人身份证向银行办理银行卡,由高雷等人低价收购,再加价转售给专门收卡的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高雷在网上负责寻找买家,高杰和宋刚则负责寻找愿意办卡的无业人员,在低价收购银行卡后,再按照高雷的指示寄送银行卡卖给用于诈骗的犯罪分子。然后高雷根据高杰、宋刚办卡数量,支付给他俩相应报酬。

  2013年5月下旬,宋刚在犯罪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上海警方抓获,到案后宋刚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警方抓获了高杰,警方在高杰处缴获未出售的银行卡50张;而高雷也于当年6月2日向警方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高雷等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该行为已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依据三名罪犯的各自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作出了有罪判决。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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