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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规定

2016年10月1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减刑是我国刑法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或悔改表现时减轻原判刑罚执行时间的一种规定。为保持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应严肃掌握减刑。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应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前已执行的刑期不予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减刑的,刑期应自原判刑罚之日起计算,已执行的部分应计算在减刑后刑期内。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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