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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

2016年6月2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驳回自诉用)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简写驳回自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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