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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

2016年5月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第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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