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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的时效期限

2016年4月6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杘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杘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杘限的限制。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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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词语解释
追诉时效及标准
追诉时效应当延长及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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