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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贼四次超市盗酒 触犯刑律一审领刑

2014年1月24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被告人刘某一月内四次进入两家超市盗窃,近日被贵州省黔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责令其退赔两超市经济损失434.6元。

  2012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在大方县与龙某、龙某某(另案)相互邀约到黔西盗窃。当天下午,三人来到黔西新车站对面的“物美多”超市,趁营业员不备,将超市里价值881元的三瓶酒盗走,后将盗来的酒低价卖给大方县城一夜市摊主,得款300元,三人共同挥霍。后刘某又邀约他人盗窃黔西“物美多”超市、大方县“百汇”超市的酒。刘某先后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四次,盗窃金额1553.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部分追回发还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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