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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抗诉书范文怎么写?

2022年12月2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执法机关在对我国公民执行逮捕和释放的时候,都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不可以自己私自操作。通常来说,刑事案件在侦办的时候,有些时候会对案件人进行拘捕,但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会进行释放。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释放条款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二、我国法律法规有规定哪些人可以先行拘留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相关规定,以下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予刑事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法中要求执法机关在释放当事人的时候,要发放释放证明书、有撤销案件的话,也应该免除刑事拘留,予以释放等。总而言之,不管是刑拘还是释放,我国法院都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任何一种制度都是绝对严肃公平的。






刑事案件抗诉书范文怎么写?



1、刑事案件抗诉书范文怎么写


x x x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xxxx]x号


xx省xx县人民法院在x法刑初字[xxxx]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 认定被告人李广x、李宝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广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李宝x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解xx医疗费用542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有从轻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造成量刑不当。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


经查实二被告人实施伤害过程中,被害人解xx先后多次求饶,对此,判决书未作认定,这不利于反映被告人作案的主观恶性程度;另外,判决书认定“被害人解xx住院70余天”,对案件的危害结果反映不全面,事实上,被害人解xx左耳轮外伤并发软骨膜炎,现仍在治疗中。


此外,判决书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有义愤情节”,但未说明义愤的表现所在,其含义不清。根据案情,所谓“义愤情节”也是不存在的。被告人李广x与被害人解xx系夫妻关系,解xx于xxxx年因与被告人争吵而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归家。xxxx年x月x日,其子放学后去姨家,二被告人以为被解xx哄骗出走,即经预谋后,将解xx从其娘家捆绑拖回家中,用剪刀剪掉解xx两耳轮、鼻尖和头发,次日又用铁丝烙烫解xx面部后,才为解xx松绑。从整个案情看,二被告人并非出于“义愤”。因为所谓义愤,是指被害人有不道德或不法行为,使被告人出于正义而产生愤恨。但本案的被害人并无不道德行为,更无不法行为,因而不构成被告人一方的义愤情节。


判决书认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也与事实不符。一方面,二被告人拒付解x x住院的医疗费用,到庭审时仍不愿承担应付的医疗费;另一方面,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某些情节避重就轻。例如,二被告人原交代对解x x捆绑后拳打脚踢,而且有在场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伤势诊断证明,情况经查属实。但在庭审时二被告人又拒不供认。据此不能说二被告入认罪态度好。


二、判决书引用法律有缺漏


二被告人有明显的主犯、从犯之分,这在判决书中也作了认定。但却只引用《刑法》第24条,而不引用《刑法》第23条,说明判决未能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


原判基于上述原因,得出了“应从轻处罚”的错误判断,使得量刑畸轻。二被告人在被害人多次求饶的情况下,非法捆绑,毁人容貌,致其重伤,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被害人解xx被害以后,不仅肉体上受到极大痛苦,而且在精神上遭到了莫大的折磨,感到年仅30几岁,面容被毁,痛不欲生。被害人之父得知其女遭此摧残以后,悬梁自尽。被告人的行为引起社会的公愤,如不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则不足以严厉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不足以平息民愤。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原判决书却将主犯李广x判处有期徒刑3年,将从犯李宝x减轻处罚为拘役6个月,皆适用缓刑,与刑法有关规定的精神相悖,是非常错误的。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李广x和李宝x犯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解xx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xxxx年x月x日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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