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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范围 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

2022年12月17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

  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

  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在这些情况出现时,国家不承担赔偿!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其未达到刑事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能力而不负刑事,但司法机关在未弄清行为人的年龄和实际能力前曾对其羁押的,行为人不能请求赔偿;3.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理事的人曾被羁押的,国家不予赔偿;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国家赔偿的情况。

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有哪些?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附加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为何判决后得不到...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附加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为何判决后得不到执行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罪犯存有错误认识,抵制履行缴纳罚金。从罚金执行情况看,凡被判处缓、管、免的罪犯,均能在判决限定期限内缴纳罚金。而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基本上抵制缴纳罚金。如:侯某等三人盗窃一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4万余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4万元、3万元。判决后,三罪犯均称:你们法院判了我们坐牢,又让我们缴罚金,我们在坐牢哪有钱缴。

  二是法院适用罚金刑时,往往忽视客观实际履行能力。罚金刑在数额上如何确定,刑法未作统一规定,而是因罪而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决定具体犯罪的罚金数额时,掌握好罚金数额限度的运用,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根据犯罪具体情节的轻重分别裁量,做到罪刑相适应。另外,还要充分考虑罪犯本人实际经济负担能力,以保证判决的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往往只强调罪刑相适应,缺乏灵活性,忽视罪犯实际履行能力,造成空判,从而根本无法执行。

  三是强制缴纳缺少程序,具体操作无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期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对;并处; ;可以并处;及罚金的最低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解决了;应判不判;问题。而对司法实践中;判而未执;有问题,却没有作出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仅仅强调案件在审理中,可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财产在异地的,可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对限期届满的应当强制缴纳。对关键性的财产刑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却未作出统一规定,造成基层法院认识不一,众说纷纭。有的认为财产刑应归执行局统一执行,才符合;审执分立;原则的要求;有的认为财产刑应当由刑庭执行才更切合实际便于操作。但就罚金强制缴纳的机构和程序而言尚无法律规定和相应司法解释。

  四是法院现有刑事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根本无能力担负起罚金执行的任务。近几年来,人民法院面临的各项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人员少、案件多、装备差、远不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无时间、无精力、无能力对超过期限的罚金予以强制缴纳。

  相关法律知识:

  罚金的执行方式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是指罚金的缴纳方式。各国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对罚金刑须通过何种方式、在何时缴纳完毕,有不同的规定和做法。我国学者一般将罚金的执行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一般执行方法分为:

  一次或分期缴纳;

  逐日缴纳;

  延期缴纳;

  暂缓缴纳。》》》查看全文

  罚金的适用对象

  罚金的适用对象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查看全文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罚金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

如何缴纳和追缴罚金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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