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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犯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怎么判刑

2021年3月29日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吴方平,义乌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票据诈骗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一、票据诈骗罪既遂法院一般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票据诈骗罪既遂的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票据诈骗罪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于票据诈骗罪的具体定罪判决处理情况,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还需要按照上述不同的涉案情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犯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怎么判刑

一、犯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怎么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或滥用职权,造成企业破产或有严重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中的破产如何认定

1、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

2、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并且持续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


文章来源: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吴方平 [义乌市]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69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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